基于民事責任歸責原則分析百度文庫侵權事件
五洲商務網
最近百度文庫侵犯著作權的時間鬧得不可開交,近日國家版權局也表態“有限肯定百度態度,支持出版方維權”。
然而這么一個網絡著作權侵權問題,但從現在的法律分析,出版方和百度對簿公堂不見得真能占便宜。更何況北京海淀區法院早有正途訴酷6著作權侵權的審判先例。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并公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絡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百度在面對出版方不斷上升的維權氣焰早已宣布:“百度文庫有100多人的審核團隊,如若接到版權投訴,會在48小時內處理完畢”。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2條中,明確規定了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五項免責條款,符合即免責。百度文庫目前的做法顯然符合其中的(一)(二)(三)(五),至于直接獲利,顯然也是不存在的。因為百度并未通過出售這些文庫著名盈利,其盈利模式是廣告,也就是間接盈利。
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來判定百度侵權并賠償是有難度的,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的所作所為是正確的。
在看了許多學者提出的觀點后,筆者以為這些觀點要么沒有踩到重點,要么就是把問題越攪越復雜。其實,從整體看我國的法制還是比較完善的,之所以產生現在的這種問題是因為時代發展太快導致的。
我國目前已經不是一個完全的成文法國家了,判例已經逐步引入法院日常審理工作。同樣,法律基本原理也應該在日常審判起到一定的作用。
如公平責任原則對于本案的適用。在本案中,百度雖然沒有過錯,也不能推定過錯,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但是百度卻從他人利益損害中收益,并且存在必然聯系。此時,百度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本案中關鍵性人物也就是著作權侵權的實際實施者其實網絡上的網民,這些本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卻因為維權成本高昂而不得不放棄。為此,筆者認為網絡實名制或許是一個解決辦法。目前這個問題爭議頗多,筆者也只是認為這是一種解決方式,當然未必是最好的解決方式,還有待于日后進一步探討。
筆者簡介:五洲商務網創始人,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法務部職員 王嘉;筆名:長恨勿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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