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在制造權侵權指控中的適用
資政知識產權
專利權人指控他人侵犯其產品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制造權或者指控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的使用權,在侵權主張成立的條件下,法院當然可以支持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的訴訟主張。因為,如果不支持專利權人要求停止侵權的訴訟主張,侵權人會繼續進行其侵權行為,侵權人會生產銷售更多的侵權產品,專利權人的損失會進一步擴大,為了阻止專利權人損失的繼續擴大,法院當然可以判決侵權人停止其侵權行為。
專利權人在指控他人侵犯其產品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與外觀設計專利)的制造權或者指控他人侵犯其方法專利的使用權時,往往既要求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也要求被控侵權人賠償損失。值得注意的是,被控侵權人如果只是制造了專利產品或者只是使用了專利方法生產了產品,但該產品還沒有銷售,還沒有流入市場,那就還沒有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停止侵權行為是指向未來的,要停止現在正在進行或者將來要進行的行為,以免現在正在進行或者將來要進行的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而賠償損失,應是賠償侵權人已經給專利權人造成了的損失。因此,法院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實質應是侵權人生產并且已經銷售了的侵權產品給專利權人造成的損失。
根據前面的論述,筆者關于專利侵權訴訟中停止侵權民事責任適用范圍的建議是: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制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制造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停止制造、使用行為。(本文作者:張曉都;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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