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 id="8wkiu"><wbr id="8wkiu"></wbr></li>
  • <option id="8wkiu"><option id="8wkiu"></option></option>
  • <source id="8wkiu"><s id="8wkiu"></s></source>
  •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知識產權 > 版權登記代理 > 正文

    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中的不真正連帶責任

    五洲商務網 0


    連帶責任,是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共同承擔網絡侵權行為的責任形式。但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并不是典型的連帶責任,而是法律上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事實上的最終責任。這一規則,體現了間接侵權責任制度的立法意圖,即以連帶責任形式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了獨立負擔的責任機制,保證了著作權人得以充分救濟自己的權利。同時,這一規則對于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范圍,處理其與作為直接侵權人的網絡用戶的責任分擔問題提供了司法依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須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共同侵權責任,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賠償義務人對同一損害后果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中,實施直接侵權的多為“地理上分散、缺乏經濟賠償能力的個人用戶”,幫助他人侵權的則為“提供高科技工具、設施及網絡服務的人”。前者實施的是直接侵權行為,即是違反法律規定而損害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后者實施的是幫助侵權行為,并不涉及著作權的效力范圍,即不是專有權利直接禁止實施的行為,其之所以承擔責任,在于該行為具有可受責難性,即幫助人違反法定義務而促成他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可以認為,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行為的共同性,是他們承擔共同責任的基礎。侵害行為的共同性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在主觀方面,侵害行為的實行人和幫助人均有過錯,包括故意或者過失,在這里并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聯絡;在客觀方面,實行人和幫助人的過錯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了同一損害結果的發生。



    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共同侵權責任屬于多數人之債的范疇。在債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或二人以上時,債的關系就較為復雜,其中既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又有債權人之間及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學者將這類債稱為多數人之債。各國立法對多數人之債的規定不盡相同,主要有按份之債、保證之債、連帶之債等。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共同侵權責任,學者曾有不同立法主張:



    一是補充責任。在一般情況下,補充責任是一種保證之債的履行(在有的情況下如為連帶保證人,則承擔連帶責任)。其基本含義是:在能夠確定加害人時,由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承擔責任,補充責任人不承擔責任;只有在加害人無法確定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如果雖能確認加害人或其他負有責任的人,但其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則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剩余部分責任。有學者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合理注意的義務,客觀上對網絡著作權損害的擴大化起到一定的作用,可考慮在實際行為人承擔責任之后,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補充責任。筆者認為,這一共同責任形式,不適用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這是因為,主要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在責任履行順序上是有差異的,后者只是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才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加害人資力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二是補充人未盡必要的注意。由于網絡用戶地理位置的分散性、個體侵權行為的普遍性、侵權責任的不確定性,權利人實際上無法先向直接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



    二是連帶責任。連帶責任是一種連帶債務的履行。當債務人有數人時,各債務人均負有履行全部給付的債務,且全部債務因一次全部履行而歸于消滅。“法律上規定連帶債務,原意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債務的分擔”,在英美法系即是“連帶賠償責任的分攤”。確定各連帶責任人的賠償數額標準是“責任大小”,通常做法是,看法律對責任大小有無明確規定;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利益,使其盡先向最具償付能力的債務人請求給付。而且在連帶債務中,系以數個連帶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作為給付之擔保,所以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足以得到保障。”基于連帶債務所產生的賠償責任,是一種比較重的共同責任,只有在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八種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屬于其中之一,但其在適用規則及法律后果方面有自己的特性:

    (1)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整體責任,各共同行為人對外連帶負責。一般而言,無論權利人向共同行為人中的一人、數人還是全體提出賠償請求,連帶責任人均須向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連帶責任人中有人無力賠償或不能賠償的,由其他共同侵權人承擔責任,以滿足權利人的賠償請求,這是連帶責任制度的基本特點和立法目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與此并無二致。但是,權利人在理論上雖然可以向任一網絡用戶或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全部賠償責任,但實際上權利人往往只知道侵權網站,通常只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而不起訴或無法起訴作為直接侵權人的網絡用戶。

    (2)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侵權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雖名義上是中間責任,但實質上是最終責任。這亦是網絡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特別之處。就連帶之債而言,各連帶責任人內部存在責任分攤,這在大陸法系稱為和原因力大小來確定。上述規則無法適用于網絡著作權侵權責任的內部分配。對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來說,各國立法一般不采取法定的債務分擔方法,而按過錯和原因力大小來確定。這是因為,在網絡侵權行為中,有何種網絡用戶在何時、何地實施何類侵權行為,造成何等損害后果,都難以確定。因此,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中間責任后,實際上很難向網絡用戶進行追償。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是一種不真正連帶責任,但《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依然規定了責任范圍:一是違反“通知—刪除”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二是違反“明知”規則,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的全部損害,“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規定說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連帶責任并非是全部損害的責任,在違反“通知—刪除”規則中僅就擴大損害的部分承擔責任。同時,在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全部責任之后,有權向侵權的網絡用戶就自己超額賠償的部分進行追償。



    自己責任是現代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每個人應當就其過錯,在其理性能夠預期或者應當預期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盡管現代法律強調這種個人責任,但為他人行為負責的連帶責任也大量存在,并有進一步擴張的趨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適用連帶責任,是這一制度擴張的典型表現。在現代信息傳播領域,著作權所有者與傳播技術提供者之間一直存在著緊張關系:靜電復印技術的采用,使得用戶不必通過購買、出借圖書的方式而獲得復印件;錄音、錄像技術的產生,公眾通過收錄設備即可欣賞現場表演和廣播節目;互聯網技術出現后,眾多網民得以便捷、廣泛地獲取信息產品,并由單純的信息接收者成為潛在的信息傳播者。上述情況表明,技術的創新使得著作權人對作品傳播的控制能力不斷削弱。著作權法為此創制了一些新的權能(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強化對著作權作品的保護。同時,立法者又確立了技術中立的原則,肯定中立信息傳播技術的合法存在,并以連帶責任的形式為技術提供者設置了一般性的責任機制。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一種傳播技術的提供者。根據技術中立原則,一項技術只要構成“實質性非侵權使用”,技術提供者就不必為其用戶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美國聯邦法院于1984年在索尼案所創制的技術中立原則,“史無前例地為技術創造者確定了在著作權領域中的責任問題”。技術中立原則,主要參考了專利法的“通用商品原則”,為技術提供者設置了一種免責規則,即一種技術產品只要符合“實質性非侵權使用”標準,就不構成幫助侵權,而不管這種技術是否被用于合法或有爭議的目的。技術中立原則在網絡著作權領域為技術服務提供者構筑了“避風港”,防止單純將技術服務與責任承擔直接掛鉤。但是,在美國司法實踐中,技術中立原則的適用,并不意味著排除對侵權人主觀過錯的判斷和免除技術提供者的責任。美國聯邦法院在2005年Grokster一案中指出,如果當事人散布產品(技術)的行為具有推廣該產品(技術)侵犯著作權利用的目的,其應該對他人因此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學者將這一規則稱之為誘導侵權原則,其司法目的是在技術運用領域對技術中立原則做出某種限制,即一項技術即使存在合法用途,也不能采用不適當的言行去促使這一技術的侵權使用。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侵害著作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其規則設立的法理依據有兩點:一是危險控制力理論。一般認為,侵權人的危險控制力往往大于受害人對危險的控制力。在信息網絡傳播中,從技術中立原則出發,網絡服務提供者僅負有合理的注意義務。侵害著作權行為一旦發生,網絡服務提供者依其責任應及時組織力量防止侵害行為擴大。正如美國學者所講的那樣,相對于著作權所有者來說,技術提供者對侵權行為的控制成本更低,這是一種成本優勢。根據危險控制力理論,法律要求網絡著作權的共同侵權數人承擔連帶責任是合理的。二是損害原因力理論。一般說來,侵權人的加害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在網絡著作權侵權損害中,網絡服務提供者與網絡用戶實施的不同侵權行為,都與著作權損害有因果關系(具體形態多表現為多因一果)。從共同侵權人對損害結果所起作用來看,相對網絡用戶而言,網絡服務提供者擁有更為專業,更為先進的技術,這是一種技術優勢。根據損害原因力理論,責令有專業技術的網站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是合理的。



     網絡技術的出現,使得網絡著作權制度由傳統的直接侵權責任向新型的間接侵權責任轉變,并以連帶責任形式為網絡服務提供者設立了獨立負擔的責任機制。連帶責任制度在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中的適用,有以下立法考量:一是權利充分救濟原則。連帶責任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使其在無法尋找、無法起訴網絡用戶時,得以向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權利。同時也不必因網絡用戶的賠償能力所限,而妨礙得到全部賠償。對于權利人而言,這是一種最有效的保護方法、最經濟的訴訟。二是填補損害原則。侵權行為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實現其正當利益?;纠嫘问绞侨松砝婧拓敭a利益,民事責任的目的應是如何保障受害人的這些利益得到恢復和彌補。”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旨在填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網絡服務提供者僅就知道侵權行為發生而未采取處理措施的損害部分承擔責任,對其也不能實行懲罰性賠償。三是利益平衡原則。網絡服務提供者系網絡經營者,沒有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正當的信息傳播行為無法進行。因此,既要適用連帶責任,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也不能濫用連帶責任,傷及中立的信息傳播技術。這一原則是為了在著作權保護與技術創新之間尋求利益平衡,其目的在于促進著作權產業與互聯網產業的健康發展。(本文來源: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著作權侵權責任;作者:吳漢東)




    9191精品国产免费_国产演艺明星婬乱视频不卡_国产国拍亚洲精品永_精品国产亚洲一区二区在线3D
  • <li id="8wkiu"><wbr id="8wkiu"></wbr></li>
  • <option id="8wkiu"><option id="8wkiu"></option></option>
  • <source id="8wkiu"><s id="8wkiu"></s></sou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