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臺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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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志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臺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一)基本案情
賈志剛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臺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臺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臺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臺在廣播音頻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志剛說春秋》一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臺的行為屬于法定許可行為,并未侵犯賈志剛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佛山電臺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臺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臺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志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臺上訴,維持原判。
( 三)典型意義
1. 本案首次對電臺法定許可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明確了判斷被訴行為是否符合法定許可規定時應考慮的因素,具體包括:
(1)法定許可允許對原作進行改動,但改動應當是為了滿足電臺播放要求、適應播放特點的適當改動,而且改動不應增加已有作品中沒有的內容而產生新的作品;
(2)署名是法定許可的應有之意,是法定許可的構成要件之一。
2. 本案損害賠償的計算充分考慮了侵權人的侵權情節、主觀惡意明顯等因素,對被控侵權人處以較重的賠償處罰,以正常支付報酬標準的3-3.5 倍計算賠償數額,最大程度上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本文來源:2015 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典型案例及評析;作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調研組;單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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