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版權登記制度的現狀
五洲商務網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沒有關于登記制度的任何條文,有關版權登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三個“辦法”中?!蹲髌纷栽傅怯浽囆修k法》主要針對一般性作品的權屬證明登記,并簡單規定了登記的程序、需要提交的文件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主要是針對計算機軟件本身的特點而專門制定的條例。這種做法為世界上多數國家遵循?!?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tags/zhuzuoquan/"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是依照我國《擔保法》對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而做出的特別規定,主要規定了質押合同登記的一些程序性規定、需要提交的文件等。該辦法一個實質性的內容是把登記作為著作財產權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總結看來,我國的版權登記機制存在著下列不足:
第一,在著作權法中沒有關于登記的一般性規定,從而使《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立法法》第71條第2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上述兩辦法都是國家版權局的部門規章,都是為了具體實現著作權法的內容而制定的。但如果著作權法上沒有關于登記的一般性規定,就會使這兩個辦法沒有法律依據。在這一點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的命運要好一些,至少可以參照著作權法第58條做出解釋。而且,將登記制度只規定在部門規章中,其法律地位也沒有得到應有的體現。部門規章與法律相比,位階較低,人們對登記制度的重視顯然不夠。
第二,《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都沒有明確登記的效力。盡管我們可以從《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1條推斷出登記具有初步證據的效力,但并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明確。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連可以推斷的條文都沒有,其結果是,人們對登記的效力產生懷疑,搞不清楚花錢去申請版權登記,對自己有什么意義。惟一對著作權登記效力進行明確的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但該辦法明確規定,登記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筆者認為,這一規定也是欠妥當的。理由在于:第一,從該辦法的行文上看,就存在問題?!吨鳈噘|押合同登記辦法》第3條規定:“以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生效。”按此規定,登記顯然是強制性規定;而且,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始于頒發登記證書之時,而按照通常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都只規定,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第二,就著作財產權的處分而言,世界各國均參照動產的法律制度。在英美國家,更是有很多學者把知識產權稱為“準動產”。我國《物權法》對動產的處分采取的是意思主義,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物權變動的合意便已成立。但為了防止“一物二賣”,保護交易安全,并規定占有和交付是公示方法。對于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物權法規定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主要是從這些物的價值、交易便捷等方面考慮的。3對于著作權而言,由于作品具有可復制性,而且基于該作品之上而產生的權利內容很多,加之,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就更經常發生一物二賣的情況。如果沒有合理的公示方法,就會使無辜的第三人受到損害。但是,由于現代社會的交易非常頻繁,如果采取不動產那樣的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又必然會影響到交易的便捷。因此,筆者建議,因著作財產權的變動而進行的登記應采對抗要件主義,與此相應,登記也就失去了強制性的特征。
第三,現有的版權登記制度沒有關于著作財產權轉讓的登記規定。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可以進行轉讓,與對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這種負擔相比,轉讓著作財產權對雙方當事人的意義更大。既然著作權質押都要進行登記,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有什么理由不予規定呢?
第四,現有的登記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規定?!蹲髌纷栽傅怯浽囆修k法》第5 條規定了三種不予登記的情形: (1)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 ( 3)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但是,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最終的審查權在法院而不是登記機關。理由是,登記機關的登記僅具有初步證據的作用,即使登記機關經過實質審查認為應當受著作權法保護給予登記的作品,同樣面臨著被法院否決的可能性,因此,登記機關根本沒有必要對此進行審查。對于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必須要確定作品的創作、出版或者作者的死亡日期,如果登記機關要進行審查,還必須負責審查申請人遞交文件的真實性。而且,審查的結果同樣面臨著被法院否決的危險。對于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登記機關沒有最后的決定權,而是應當交由國家的出版管理機關。為此,筆者認為,原《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中第5條關于不予登記的情形沒有存在的必要。登記機關只需審查遞交的文件是否齊全、提交的樣品是否繳納、署名和出版時間等是否一致,即可給予登記。
第五,沒有關于登記費的標準。申請版權登記,必須繳納相應的費用;版權登記之后,進行相應的查詢等,也須繳費。我國的《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第8、12條只是籠統地規定了版權登記和查詢應當繳費,并在第13條規定,收費標準另定。實際中,由各地版權局根據自己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自定,造成了收費標準不統一的情況。(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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