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最近接手一個商標駁回復審撰寫的案子,在分析案件過程中發現一個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兩個審查標準之間的沖突。如果根據前一標準審查,那么這個商標構成近似;如果根據后一個標準審查,那么這個商標也可以判定為非近似商標。
此次駁回的商標為“卡迪雅”,引證商標為“卡地亞”。這兩個商標近似嗎?商標局發布的《審查標準》很不給力的做了如下解釋。
根據《商標審查標準》其中一條:
“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由此可知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是:
1. 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
2. 個別漢字不同;
3. 整體無含義或含有無明顯區別;
4.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據此標準判斷:
1.“卡迪雅”與“卡地亞”都是三個漢字組成的商標;
2.首字母相同,個別漢字不同;
3.整體無含義。
4.產品在同一類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5.不符合但書標準
結論:兩商標近似。
《商標審查標準》的另一條: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由此可知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是:
1.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近似;
2. 字形近似或者整體外觀近似;
3.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據此標準判斷:
1.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近似;
2. 字形和整體外觀不近似;
3. 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4. 符合但書中字形與整體外觀區別明顯的規定。
結論:兩商標不近似。
很顯然,這兩條審查標準在這里有了沖突。雖然不是很明顯,但是適用以后結果截然不同。
個人當然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那就是不近似。
理由有兩個:
第一是商標局《審查標準》的理論支持;
第二是符合審查標準就應該予以公告注冊,商標局應該為其制定的有缺陷的標準承擔相應的責任。而非問題出現后對該標準進行任意解釋。
PS:
關于是否應當考慮“卡地亞”知名度問題,這里筆者長恨勿泣補充一下:
卡地亞并非馳名商標,另外也非《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中的商標。最后,該商標駁回并非在珠寶行業,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卡地亞的知名度可以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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