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樂商標駁回申請復審申請書
五洲商務網
申請人名稱:韻凱家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松崗街道辦潭頭辦眼工業區第一、第二棟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XXX
職務:XXX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
注:集樂商標的代理機構為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59號昌地火炬大廈一號樓606室
評審請求:
國家商標局發文編號為ZC8048562BH1號的商標駁回通知書收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商標局駁回“集樂+ CHOCOLLECT+圖形”商標在第28類“玩具、積木(玩具)、撥浪鼓(玩具)、玩具小房子、玩具娃娃、玩具小屋、活動玩具、長毛絨玩具、拼圖玩具、智能玩具”上的注冊申請,申請人表示不服,現委托我杭州五洲商標服務有限公司依法申請復審。請求撤銷本駁回,將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事實與理由:
商標“集樂+ CHOCOLLECT+圖形”的駁回理由是商標圖形部分與濰坊市寒亭區寒亭天成風箏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第3526162號飛鳶商標及圖形近似,然事實上,“集樂”商標圖形與引證商標并不近似,在實際使用中也不至引導相關公眾誤認。依據商標法之相關規定,代理人根據客觀事實提出以下觀點,供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在復審時予以考慮。
相關依據:
《商標法》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二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審查標準: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近似,商標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顏色商標的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一、“集樂+ CHOCOLLECT+圖形”商標由文字、英文和圖形三部分構成,無論是從該商標的部分考慮亦或是出于整體考慮,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都不構成近似,也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
1、申請人申請商標的中文名為“集樂”,英文名為“CHOCOLLECT”這顯然與被引證的商標“飛鳶”在字形、讀音和含義上都不構成近似。
2、對于申請人申請商標的圖形部分是否與被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分析如下:
上述圖片來自中國商標網
(1)從圖一與圖二的比較可知,兩圖形在整體上并不近似,更不相同。
(2)申請人商標圖形的來源:該商標圖形源于中國古代小篆“樂”字,申請人通過長期的構思,終于精巧將該文字圖形化。(見下圖:)
由此可見,無論是從該圖像的構圖、整體外觀還是該圖形的含義上,并不與被引證商標相近似。
綜上所述,該商標的文字部分與被引證商標文字部分不構成近似;該商標的圖形部分與被引證商標亦不構成近似。此外,申請人申請的“集樂+ CHOCOLLECT+圖形”商標與被引證商標在整體上不近似,更不相同。因此,申請人所申請的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應當依法予以公告。
二、被申請人申請該商標之后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并且在申請人的宣傳下該商標已經產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并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商標局如駁回該商標的申請將對該企業的運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一方面公司在該品牌上投入的時間、精力被浪費,另一方面也將喪失眾多辛苦積累的客戶,更加糟糕的是企業可能會因為該商標的駁回而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證據材料)
綜合全文觀點,代理人認為申請人申請的“集樂+ CHOCOLLECT+圖形”商標與被引證商標并不構成不近似,因而該商標并不違反《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屬于應當予以公告注冊的商標。
據此,代理人特懇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充分考慮上述客觀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決,撤銷本駁回,將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此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附件:
商標駁回通知書及引證商標(復印件)
證據材料
申請人章戳(簽字) 商標代理組織章戳
代理人簽字: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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