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案例總結:
甲公司擁有“sunsp 尚品”注冊商標。產品:0901 電子計算機及其外部設備;090599 已編碼的磁卡。
乙公司擁有“sunsp 尚派”注冊商標。服務項目是:4402 衛生、美容服務;440020 美容院。
乙公司因為發展需要,發行了磁卡(即會員卡)使用其“sunsp 尚派”商標。
問題總結:
乙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標專用權。
分析(僅在上述條件下分析,如果情況變動則不再分析內容之列):
根據民事侵權四要素分析:
1、侵權行為;
2、損害結果;
3、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
4、主觀惡意。
根據排除法,乙公司由于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發行印有“sunsp 尚派”注冊商標的磁卡(會員卡),主觀上并無惡意。甲方如果提起訴訟則必須提交證據證明乙方有這個惡意,甲方很難提供這樣的證據。
此外,甲方如果提起訴訟還必須證明乙方行為給自己造成了損失,長恨勿泣認為甲方依然很難證明這個損失。
綜上,乙方出于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印制標有“sunsp 尚派”注冊商標的磁卡(會員卡)無法判斷商標侵權。
現有司法實踐分析商標侵權的構成:
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案件作法有所差別,主要區別體現在“混淆”要件的適用上,以及是否引入“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這一要件。
一、嚴格適用《商標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將“混淆”要件作為商標近似及商品類似的認定要件,而非獨立要件。
二、將“混淆”要件作為與商品類似、商標近似并列的獨立要件。
三、增加“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這一要件實踐中,法院在越來越多的案件中增加了“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這一要件,并將其作為在判定商品或服務類似、商標近似之前應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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