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外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
五洲商務網
標準是衡量事物的原則和依據,認定的標準對于更好地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具有重要的意義。受各自的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和社會心理的影響,各國關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標準并不相同。
國外認定馳名商標的標準大致有兩類:
(1) 以法國、德國為代表的概括式單一標準,即以公眾的知曉程度作為認定馳名商標的惟一標準。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則一般通過社會調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圍內的消費者所了解該商標的百分比為依據來認定馳名商標。
(2)以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列舉式多重標準。如1996 年1 月實施的美國《聯邦反商標淡化法》中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有關商品固有的或通過使用而產生的識別性;
②有關商標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務已使用的時間及范圍;
③有關商標在廣告宣傳上出現的時間及范圍;
④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被提供的地域;
⑤帶有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戶的廣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該商標的狀況。
我國《暫行規定》兼采了概括式單一標準和列舉式多重標準。其第2 條規定:“本規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這應為認定馳名商標的單一標準。同時,其第5條又用列舉式規定了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7 個標準。2001 年新修訂的《商標法》將認定馳名商標應考慮的因素規定如下: (1)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及地理范圍;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被保護的記錄; (5)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究竟采用何種認定標準更能適合我國國情,更好地保護馳名商標呢? 依筆者之見,單純采用概括式單一標準或列舉式多重式標準都不適宜。因為馳名商標的認定過程實質上是對馳名商標本質特征的剖析和把握的過程。因此,評價具體標準的合理與否,必須考慮用該標準進行認定時,能否如實反映出馳名商標的本質特征。據此,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采用質、量統一的雙重標準較為適宜。馳名商標的本質特征是較高的知名度和它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上乘。所以,認定馳名商標的質的標準應為判定某商標標示的商品或服務的品質、質量如何;其量的標準則為該商標在消費者中的知名度。在這兩者中,量的標準應為認定某商標是否馳名的最基本的判定尺度。有學者認為量的標準難以進行實際操作。以筆者之見,我們可以通過權威的社會調查機構來進行商標知名度的社會調查,同時,相關的政府機構可加強對社會調查機構的監督,以保證其可信度和準確性。(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王治軍,姜建興)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