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觀專利申請中對外觀設計分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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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分類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為依據。為保證分類的準確性,申請人應當提供產品類別及其所屬領域等信息。記載在請求書中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及簡要說明中寫明的“所屬領域、用途、使用方法或使用場所”等信息可以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的類別起解釋或限定作用,可以作為分類的依據或參考。
在請求書中記載的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與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產品不一致的情況下,分類審查員應當根據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給出分類號,并且對此情形進行標注。
在申請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在確定該產品的類別時一般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申請人給出的類別不準確或者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審查員可以依職權對該類別進行修改,給出準確的分類號。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未給出外觀設計產品的類別的情況下,審查員可以依職權給出產品的分類號。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審查過程中,由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修改等原因需修改分類號的,應當由審查員重新進行分類。(本文來源:外觀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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