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標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五洲商務網
2008 年7 月10 日, 國務院頒布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文規定: “國家質檢部門不再直接辦理與企業和產品有關的名牌評選活動”, 這預示著我國各省市評選的著名商標不再參與質檢部門的名牌評選。最初, 各省市評選著名商標的主要目的之一, 就是參與全國質檢部門的名牌評選活動。在當前質檢部門名牌評選活動已經取消的背景下, 我國各省是否應當取消著名商標制度呢?
筆者認為, 著名商標制度是對現有商標法制度的一種有效補充, 它填補了一些商標使用和保護制度的法律空白, 促進了我國商標制度的發展。我國現有《商標法》主要著眼于管理而不是商標的使用和保護。具體而言, 我國現有《商標法》包括以下內容: 1.商標注冊申請; 2.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3.商標注冊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4.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5.商標使用的管理; 6.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在這6 個內容中, 1、2、4 主要是程序性規定, 5 是針對商標權的管理, 6 是針對正在實施或已經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救濟和補救措施。而3 雖然涉及商標權人的權利,但商標法主要還是從管理角度進行規定,并沒有針對有關機關如何積極保護商標權作出具體規定。著名商標制度則彌補了商標權使用和保護制度的空白,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 地方著名商標制度部分地解決了著名商標權和企業字號權的沖突, 在本地區范圍內,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關行業將著名商標的文字圖形等符號申請為企業字號。根據我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各個行政區獨立注冊, 并通過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來識別。由于企業字號權和商標權的管理主體分別是各級工商局和商標局, 又由于我國沒有建立企業名稱與注冊商標的交叉檢索制度,實踐中我國出現了很多商標與企業名稱(字號)權沖突糾紛。盡管有關商標權主體可以采用行政手段或司法手段進行權利救濟, 但事后救濟措施畢競須花費當事人一定的時間和精力成本。地方著名商標制度采用了事前防御措施, 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關行業將本地著名商標的文字圖形等符號申請為本地企業字號, 這有利于減少商標侵權行為, 使商標權人能夠將時間和精力更多地用在企業生產或經營上。這一制度對本地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作用。
第二, 地方著名商標制度將地方著名商標所指向商品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知名商品”, 禁止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 使用其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細化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 損害競爭對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 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 但《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沒有針對“知名商品” 作出具體解釋, 其后各地著名商標制度均認為本地著名商標所指向商品是知名商品, 其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這有利于維護著名商標權利人利益。(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李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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