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商標審理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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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審查標準和指南
由于案件審理主要依據個案情況獨立審理,為避免審查員對法律的解釋運用不統一,審查員主要應遵守《商標審查基準》、《商標審查指南》和《審判指南》,《商標審查基準》主要以法條為索引詳加解釋,《商標審查指南》和《審判指南》主要對各種情況應如何處理作出程序性及實體性規定,包括對處理申請、注冊條件、不予注冊理由、裁決文書的文字要求等等均有相關的統一要求和表述,嚴格、規范。并且上述標準或指南可謂無所不包,極盡詳細。
(二)依職權審理
首先,商標案件的行政司法程序上依據與民事訴訟相同嚴格的程序進行。其次,請求人未申訴請求的理由,特許廳商標審判部也可以依據用職權收集的資料進行審理;證據調查可依職權進行。
關于證人證言性質的證據,《日本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明確規定,根據日本商標法相關規定做過宣誓的證人、鑒定證人或翻譯人員,向日本特許廳或相關法院提供虛假陳述、鑒定意見或翻譯的,處三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證人證言證據,即使是事后形成的追溯性陳述,或無其他佐證或佐證不足,可采信的程度也較高。
(三)書面審理與公開審理
商標案件主要采取書面審理方式。日本特許廳內雖設有類似法院的專用審判庭,但平均每月公開口審的案件只有三件左右(包括專利案件)。此外,特許廳商標審判部也可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需要到當事人所在地方進行審理。
(四)判例庫及裁決文書
在審理中,在依據上述《商標審查基準》、《商標審查指南》《審判指南》的基礎上,審判部將利用案例庫檢索相關的審理前案及法院判決。檢索的途徑包括使用的法條、關鍵詞、案件編號、法院判決文號等。在特許廳商標審判部的裁決文書中,也會適當引用相關檢索結果,如關于某一法律問題,某一法院判決(不限于與商標案件相關的行政訴訟判決)曾作出怎樣的表述,并列明判決時間和文號。
在特許廳商標審判部的裁決文書中,對當事人理由和證據的概括也有較大約束。引用當事人理由要點時,如有必要,需列明在當事人理由書或答辯書的第幾頁第幾行,證據需具體說明是何時提交的何份證據,當然也可以在上述基礎上概括當事人理由,但也需說明這并非當事人原話,而是依據其主旨所作的歸納。這樣的要求或許符合日本審查員工作量要求的實際情況。(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程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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