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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技術性審查中對技術性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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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條款對可給予專利保護的客體進行了正面的定義,在定義中,規定了專利法意義上的客體必須是針對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方案。而對于如何認定技術方案,審查指南也給出了一些指導。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

    第二節規定:“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概括起來,技術方案需要具備三個“技術”要素,即要有該方案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和達到的技術效果。反之,不同時滿足上述這三個條件的則排除在專利保護客體之外,這也是在具體審查過程中常用的判斷方式。



    由上述可知,在判斷一項權利要求所請求保護的方案是否為技術方案時,所涉及的三要素不管是問題、手段、還是效果,都要求其具有技術性。也就是說,“技術”是我們認定發明創造的一個核心標準。



    然而,從《巴黎公約》到各國的專利法,盡管在摘要:在專利保護客體的審查中,對是否構成技術方案的判斷是審查的難點。本文通過對構成技術方案的技術

    問題、技術手段和技術效果三要素的“技術”探討,結合實際案例分析,提出了判斷權利要求所涉及的問題、手段和效果是否具有技術性的思路。



    關鍵詞:專利保護客體 技術問題 技術手段 技術效果專利法規中均認同發明創造應當是技術的,但都回避了什么是技術這個問題。在實際的審查過程中,當一項權利要求所保護方案的問題、手段、效果的技術性不那么清晰時,不同的審查員在面對同樣的發明申請時,由于對技術的認定差異,可能會導致截然不同的兩種結論。例如,某申請涉及手術衣的折疊方法,權利要求的內容如下:

    權利要求:手術衣的折疊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①將手術衣衣襟朝上展開放平,將兩側衣襟各自向外翻折一次;

    ②將手術衣上下翻轉使衣襟朝下,將兩只衣袖向內折疊,放平,在腰帶上系上標簽;

    ③自下而上分三次依次向上對齊疊起;

    ④從兩邊分別向中間均勻疊起;

    ⑤對準中心線,兩邊對齊疊好;

    ⑥貼上標簽,

    完成折疊過程。



    針對上述權利要求是否構成技術方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認為:該案例的權利要求是一種人為規定的折疊方式和折疊順序,折疊過程沒有利用自然規律,即沒有采用技術手段,因此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而觀點二則與觀點一恰恰相反,其認為該方案解決了技術問題,即在很短時間內能夠完成打開穿戴全過程,采用了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即兩只衣袖向內折疊等,通過該方法折疊后的衣服能夠在重力的作用下自動展開,也取得了縮短手術衣的穿戴時間,為手術贏得時間的技術效果,因此構成技術方案,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之所以形成上述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是因為對于技術這一概念的認定存在差異。觀點二中認為“兩只衣袖向內折疊、放平??”是技術手段。而觀點一中則認為這僅是人為規定的折疊方式和順序,沒有利用自然規律??梢?,在審查過程中,如何把握方案所涉及的問題、手段、效果的技術性,對于客觀準確地判斷是否為專利法保護的客體,統一審查標準,具有一定意義。(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作者:岳永娟、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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