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特許廳審判長制的商標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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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案件,審查員三人或五人組成合議組,其中一人名義上由特許廳最高長官直接指定為審判長(Chief Appeals Examiner或examinerin-chief),主審該案件的審查員為主任審查員( examiner in-charge)。
由于特許廳審判部的審查員一般都有多年的審查工作經驗,因此作為合議組負責人的審判長在名義上具有相當于直接代表特許廳最高長官的權威,合議組合議后形成的裁決直接由審判長閱后即發,沒有類似我國的行政審簽制度。審判長的這種權威地位從各類申請書件中也可見一斑,如在商標申請相關程序的各種書件上,被呈報人(日文)表述為“特許廳長官殿”,而在案件審理相關程序的各種書件上,被呈報人(日文)表述為“特許廳審判長殿”。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長負責決定與案件審理有關的所有事務。在合議過程中,主任審查員通過閱卷依據當事人的主張和證據整理準備必要的合議筆錄資料,向合議組其他審查員介紹案情和自己對案件的判斷,再依據合議結論撰寫裁決文書。合議組其他審查員在合議過程中發表個人意見,在合議后檢查或核對主任審查員撰寫的裁決文書。裁決文書最后經審判長審核后發出。
此外,每一商標審判部門,10位審查員大約配備6-8位書記人員(clerical staff),輔助處理文書工作。(本文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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