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緩刑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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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對搶劫案件的被告人原則上不適用緩刑。但對主觀惡性不深、作案手段一般、造成后果輕微、剛滿十八歲的在校學生攜帶兇器進行搶奪而構成的搶劫案件,被告人確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依法適用緩刑。
【案例索引】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06)甬侖刑初字第389號(2006年12月27日)
【案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曉,男,漢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寧波市北侖區泰河中學學生,住寧波市北侖區新矸街道恒山路,536號4幢2單元204室。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17日21時45分許,被告人林曉攜帶美工刀,跟蹤被害人李某芝來到寧波市北侖區新矸街道貝矸村被害人暫住房門前,趁被害人邊開門,邊用脖子和肩膀夾住手機通話之機,奪走被害人黑色“摩托羅拉”C257手機一只,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84元。作案后,被告人林曉逃至北侖區中河路第四公園時被巡邏隊員抓獲。贓物被當場追回并發還給被害人。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向北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林曉事先預謀攜帶美工刀搶走被害人黑色摩托羅拉手機,其行為應以搶劫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曉對實施搶劫的事實及定性均無異議。
【審判】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隨身攜帶刀具進行搶奪,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內懲處,并處罰金。鑒于被告人林曉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依法對其適用緩刑,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判決: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林曉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五千元。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以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被告人林曉隨身攜帶非管制刀具(美工刀)實施搶奪,符合“攜帶兇器搶奪”的犯罪特征。被告人林曉“攜帶兇器搶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林曉構成搶劫罪,控辯雙方均無爭議。本案的焦點是對被告人的量刑問題,即能否適用緩刑,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否適當的問題。對此,需要結合本案具體案情,進行考察。我們認為,被告人林曉具備緩刑適用的條件,依法可以適用緩刑。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具備緩刑適用的刑期條件。從被告人林曉的犯罪情節來看,其攜帶美工刀進行搶奪,這種攜帶兇器進行搶奪構成的搶劫罪與典型的使用暴力方式構成的搶劫罪,在犯罪情節上是有差異的。典型的搶劫罪要求行為人使用了暴力或者威脅手段,但攜帶兇器進行搶奪的行為本身并沒有拿出兇器進行使用,并沒有使用暴力手段。這種行為從本質上不符合搶劫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但是為了對這類攜帶兇器進行搶奪行為從嚴打擊,而在法律上作出擬制性規定。從本案看,被告人乘人不備奪取了價值700多元的手機,作案手段一般,犯罪情節較輕,造成后果也比較輕微,搶奪來的手機也被當場繳獲并還給被害人。搶劫罪的量刑起點雖然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對于本案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還是適當的。這符合適用緩刑的刑期條件。
二、被告人林曉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本案被告人林曉“攜帶兇器搶奪”他人手機,所犯的搶劫罪屬于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罪行,對搶劫罪適用緩刑在司法實踐中是嚴格控制的。但綜合本案情況,特別是被告人的身份、年齡、家庭狀況、犯罪起因、平時表現等諸因素,可以得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結論。根據調查,被告人林曉是一個尚在學校讀書的高中學生,性格比較內向,在班級里學習成績中等偏上,而且平時在校表現較好,沒有不良記錄。庭審證據還表明,被告人林曉在作案前,系因遭受其母親的嚴厲訓斥,說其沒有男子漢氣概,因而負氣作案,意在通過實施搶劫行為獲取其母親的認可。而且,被告人林曉家境優越,其本人平時手頭經濟并不拮據,搶劫作案并非單純為占有他人財物。犯罪后已經認識到事態的嚴重性,認罪悔罪表現較好。被告人作為一名在校學生,剛剛年滿18歲,處于人生的起步階段,從被告人的犯罪起因、作案手段、犯罪動機、犯罪后果,以及平時表現等方面分析,對其適用緩刑應當不致再危害社會。對于剛剛作為成年人中一員的被告人而言,適用緩刑比判處監禁刑更有利于對被告人的改造。我們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有比較大的寬大政策,對于犯罪時剛年滿十八周歲,剛剛步入成年人行列的被告人林曉,在量刑時給予必要的人文關懷也是適當的。(本文來源: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者:陳學光、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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