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權保護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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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護專用權
商號權的首項權能就是商號的專用權。商號專用權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商號權人可以不受妨礙地使用自己的商號,包括在其印章、銀行賬號、牌匾、信箋上以及一切與經營主體有關的場合中使用;另一個方面是指商號經登記后,在法律上具有排他效力,權利人可排除他人非經其同意而使用其商號?!兜聡虡撕推渌麡擞洷Wo法》第十五條規定:“獲得保護的商業標志的所有人應該享有專用權。應當禁止第三方未經授權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該商業標志或一個可能與受保護的標志產生混淆的近似標志。”《日本商法典》、《臺灣公司法》等都作了類似規定。
(二)保護在先權
法律設立“在先權”制度的目的一般有兩個:一是保護他人在先擁有的合法權利,二是保護公眾免受混淆。國外立法大多將保護在先權作為商號權保護的內容?!兜聡虡撕推渌麡擞洷Wo法》第十二條確立了保護在先權的制度,把商號明確列入其中予以保護?!?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y62333.com/tags/faguoIPR/" style="text-decoration: none;">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第四項采取了列舉的方式,明確在先權范圍包括:公司名稱或字號,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或標牌。美國與加拿大也將商號權和商標權作為平等的權利,可互為在先權排斥在后的對方權利。
(三)保護轉讓權
商號作為一種特殊的財產形式,各國立法都肯定其轉讓的合法性,但是如何轉讓,各國立法態度不一,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則:
第一不得單獨轉讓原則,即商號應當連同營業一起轉讓或者在其營業廢止時轉讓,不得與使用該商號的營業分離而轉讓。如《德國商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商號只能和相關的營業一起轉讓”;《日本商法典》第二十四條規定:“商號只能和營業一起轉讓或在廢止營業時轉讓。”
第二商號可單獨轉讓原則,即商號不必連同營業一起轉讓。也就是說,商號可以與其營業相分離而轉讓,轉讓人不僅可以單獨轉讓商號而不轉讓營業,而且多處營業也可以共同使用一個商號;商號轉讓后,受讓人和轉讓人都享有商號使用權和其他權利。
(四)禁止混淆和令人誤解
各國立法對于商號的選定都有一個基本的標準,即維護交易安全和競爭秩序,防止商號的混淆和令人誤解。根據《英國公司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注冊申請人不得以貿易部認為不宜采用的名稱為其公司名稱,例如夸大企業規模的名稱,暗示與政府或皇家有關系的名稱等?!兜聡谭ǖ洹返谑藯l規定,商號中不得含有誤導性的說明和表述,商號中不得包含足以使人對商人的商業關系發生誤解的標記或說明?!度毡旧谭ǖ洹返诙粭l亦規定,任何人不得以不正當目的,使用使人誤認為他人營業的商號;同一地區內之商號必須存在差異,以免引起混淆。(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丁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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