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軟件署名權的侵犯
五洲商務網
根據新軟件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軟件的署名權是“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能否歸屬于軟件開發者以外的人,這一向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如果允許開發者以外的人行使署名權,可能會產生欺騙性的后果;如果不允許的話,則又可能影響開發者署名權的行使,因為行使署名權則意味著開發者可以在軟件上署假名,而允許他人的名字署在自己開發的軟件上,也是一種“署假名”的方式。對于這個問題,有些國家法院的做法是,“引入‘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則”,即署名權的行使“應當以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為限”。
從新軟件條例和著作權法來看,并無對署名權能否轉讓,即能否屬于軟件開發者以外的人之明確規定。但是新軟件條例將軟件署名權明確定義為“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而開發者以外的人不可能擁有“開發者”的身份,且在新軟件條例或著作權法中也未見到對這一定義作出限制的例外規定,可以推知,署名權只能由軟件開發者行使,是其專屬的權利。
新軟件條例中第二十三條第四款是關于侵犯署名權的行為的規定:“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另外,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的侵權行為不僅是侵犯了軟件開發者的發表權,同時也侵犯了其署名權。
軟件開發者的署名權不僅可以在原軟件作品中行使,并且也可以在原軟件作品的演繹作品中行使,所以他人雖然經過權利人同意,在其軟件作品的基礎上開發出了新的作品,但未在新作品中表明原軟件開發者的身份,同樣也是一種侵犯署名權的行為。
署名權如果是從禁止他人不正當署名的角度來行使,即為不允許他人冒用自己的名義發表軟件作品。他人冒用軟件開發者的名義發表軟件作品也是一種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即著作權法中的“冒名”問題。
冒用他人名義發行自己開發的軟件,往往是以質量低劣的軟件產品冒充質量、口碑都卓著的軟件產品,不僅侵犯了軟件開發者的署名權,同時也欺騙了消費者,損害了公眾利益,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新軟件條例未對“冒名”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可以考慮用新軟件條例中關于“其他侵權行為”的規定來規制。(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宋振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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