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專利說明書應當滿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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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說明書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的程度。也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滿足充分公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要求。
一、清楚,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清楚,具體應滿足下述要求。
(1) 主題明確。說明書應當從現有技術出發,明確地反映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確切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主題。換句話說,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上述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的情形。
(2) 表述準確。說明書應當使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術語。說明書的表述應當準確地表達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內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兩可,以致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清楚、正確地理解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二、完整,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括有關理解、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術內容。
一份完整的說明書應當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幫助理解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內容。例如,有關所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狀況的描述以及說明書有附圖時的附圖說明等。
(2) 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所需的內容。例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 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需的內容。例如,為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而采用的技術方案的具體實施方式。
對于克服了偏見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中還應當解釋為什么說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克服了偏見,新的技術方案與偏見之間的差別以及為克服偏見所采用的技術手段。
應當指出,凡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現有技術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關內容,均應當在說明書中描述。
三、能夠實現。
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應當清楚地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詳細地描述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完整地公開對于理解和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程度。審查員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質疑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沒有達到充分公開的要求,則應當要求申請人予以澄清。
以下各種情況由于缺乏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而被認為無法實現:
(1) 說明書中只給出任務和/或設想,或者只表明一種愿望和/或結果,而未給出任何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的技術手段;
(2)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該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據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無法具體實施;
(3) 說明書中給出了技術手段,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采用該手段并不能解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4) 申請的主題為由多個技術手段構成的技術方案,對于其中一個技術手段,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并不能實現;
(5) 說明書中給出了具體的技術方案,但未給出實驗證據,而該方案又必須依賴實驗結果加以證實才能成立。例如,對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發明,通常情況下,需要在說明書中給出實驗證據來證實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則將無法達到能夠實現的要求。(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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