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申請不予受理行政申請復議案
五洲商務網
案情簡介:商標局于2009年2 月13 日在第1155 期《商標公告》上對第4642949 號“ECKOUNLIMEO” 商標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該商標的異議期間為2009 年2 月14 日至2009年5 月13 日。廣州市自然人曾某于5 月13 日通過某快遞公司寄出了異議申請, 商標局的簽收日是2009 年5 月15 日, 因此商標局以異議申請超過三個月的異議期為由, 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曾某對該決定不服,認為其于5 月13 日通過快遞寄出的異議申請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請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經審理認為, 應以商標局的收文日為異議申請遞交日, 故異議申請已超過法定期限, 商標局的不予受理決定應予維持。
評析: 本案的關健問題是如何認定快遞公司寄送行為的性質。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未經郵政企業委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質的物品的寄遞業務,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此案中申請人委托遞交異議申請的某快遞公司是快遞企業,并不屬于郵政企業,同時也無證據證明其受郵政企業委托經營信函寄遞業務。因此,申請人通過快遞公司提交異議申請文件的方式不屬于郵政法意義上的寄遞,而應視為直接遞交。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除本條例另有規定的,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準”, 此時應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異議申請日為遞交日。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異議期限截止到2009 年5 月13 日,而商標局簽收異議申請材料日為2009 年5 月15 日, 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限,所以商標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普通快遞公司寄送行為的性質,即其不屬于郵政法意義上的寄遞,同時也提醒當事人及商標代理組織在提交法律文件時一定要注意盡量選擇國家郵政企業,以便使寄送日期能夠得到確認。(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者:史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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