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普聯訊ANPULIANXUN商標異議裁定書
五洲商務網
西縣棉湖安興電線電纜廠(以下稱為異議人)對普寧市燎原安聯電線廠(以下稱為被異議人)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843期《商標公告》第1916868號“安普聯訊 ANPULIANXU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委托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異議人的異議理由:
異議人已經注冊第1767821號“安普聯想”商標,并對該商標作了廣泛的宣傳,該商標在同行及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人與異議人同行,又在同一地區,相互了解,被異議人在相同類似商品上故意申請注冊與異議人商標在文字和發音上近似的商標“安普聯訊”,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購。
被異議人的答辯理由:
被異議商標“安普聯訊”有特別的指向、特定含義,具有獨創性的商標。被異議人在申請注冊“安普聯訊”商標之前就開始使用該商標,進行廣泛的宣傳。被異議人商標“安普聯訊”在消費者中已經形成良好的市場影響,享有在先權利,被異議人善意使用并申請注冊“安普聯訊”商標,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安普聯想”發音、外觀差異很大,不具有近似性,不會引起消費者的誤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我局認為:
異議人在先已注冊的第1767821號“安普聯想 ANPULIANXIA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線識別線;電纜;電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電線識別包層;絕緣銅線;電話線;電纜中繼線套筒”。被異議商標“安普聯訊 ANPULIANXUN”與異議人商標“安普聯想ANPULIANXIANG”均由四個漢字與對應拼音構成,兩商標漢字僅最后一字不同,前三個字完全相同,在整體組合及外觀效果上并無顯著區別,已構成近似。被異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電線;電纜;電報線;電話線;閘盒(電);電器插頭;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電源材料(電線、電纜);壓器;電纜接頭套”,其中的“電線;電纜;電報線;電話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藝、銷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在上述商品上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注冊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中的“電纜接頭套;閘盒(電);電器插頭;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調壓器”商品與異議人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工藝、銷售渠道及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被異議商標使用在“電纜接頭套;閘盒(電);電器插頭;插頭、插座及其他接觸器(電接頭);調壓器”商品上與異議人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我局裁定: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成立,第1916868號“安普聯訊 ANPULIANXUN”商標在“電線;電纜;電報線;電話線;電源材料(電線、電纜)”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不予核準,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核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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