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保護的前提
五洲商務網
按照通常的理解,當行為人在商事交易中以一定的名稱作為自己的商號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商號便產生了。但如何確立商號權,或者說商號保護的前提是什么,各國法律的規定各有不同。
(一)登記主義
所謂登記主義是指商號權非經登記不能取得,不受法律保護。登記程序是公示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也是維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需要。商號一經登記,企業即取得商號專用權并產生排他效力和救濟效力。
根據德國法律的規定,僅僅在商事交易中使用了商號,還不能證明商號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保證其商號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不能說明商號已真正形成。
(二)自由主義
從國外立法的現狀來看,目前對商號專用權的保護更為寬松,即立法既確認和保護己登記的商號,同時也保護未登記的商號。自由主義認為,商號權的確立應以實際使用為準,對于沒有經過登記但己經在生產和服務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響的商號應確認其商號權并予以保護。
根據《美國商標法》的規定,對于商號權和商標權的保護都以使用為前提,即“無論是否對你的商標或商號進行注冊,只要使用就可以使你擁有對于該商標或商號的專用權”,在同一地理區域內首次使用某一商號的主體得以排斥在同一區域在后使用相同商號的主體而獲得保護。(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蘇躍飛、丁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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