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專利初步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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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的核實
對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請,申請人除應當使申請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1) 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樣品提交至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保藏。
(2) 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注明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編號,以及該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
(3) 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生物材料特征的資料。
(4) 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初步審查中,對于已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保藏證明的,審查員應當根據保藏證明核實下列各項內容:
(1) 保藏單位
保藏單位應當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可的生物材料樣品國際保藏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2) 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應當在申請日之前或者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當天。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保藏證明寫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優先權日之后,并且在申請日之前的,除非申請人撤回優先權要求或者聲明該保藏證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內容不要求享受優先權,否則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3) 保藏及存活證明和請求書的一致性
保藏及存活證明與請求書中所填寫的項目應當一致,不一致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初步審查中,對于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保藏證明的,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申請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證明,又沒有說明未能提交該證明的正當理由的,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
提交生物材料樣品保藏過程中發生樣品死亡的,除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造成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責任外,該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提交保藏,審查員應當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申請人提供證明的,可以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重新提供與原樣品相同的新樣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應當在請求書和說明書中分別寫明生物材料的分類命名,保藏該生物材料樣品的單位名稱、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編號,并且相一致(參見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節)。申請時請求書和說明書都未寫明的,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請求書和說明書填寫不一致的,申請人可以在收到專利局通知書后,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交保藏。
保藏的恢復
審查員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后,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啟動恢復程序。除其他方面正當理由外,屬于生物材料樣品未提交保藏或未存活方面的正當理由如下:
(1) 保藏單位未能在自申請日起四個月內作出保藏證明或者存活證明,并出具了證明文件;
(2) 提交生物材料樣品過程中發生生物材料樣品死亡,申請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生物材料樣品死亡并非申請人的責任。
審查員發出生物材料樣品視為未保藏通知書后,申請人啟動恢復程序仍不能予以恢復的,或者申請人不啟動恢復程序的,審查員應當依職權刪除請求書及數據庫中注明的有關項目,并在案卷中簽字或者蓋章。(本文來源:發明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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