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慎認定立體商標侵權違法行為
五洲商務網
案情
A工商局接到甲酒廠舉報,稱A地乙酒廠生產的210毫升裝白酒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要求工商局依法查處。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甲酒廠的210毫升裝白酒使用的商標是立體商標,商標由包含工藝造型的陶瓷酒瓶、文字、圖形、顏色等組合而成;乙酒廠生產的210毫升裝白酒除陶瓷酒瓶工藝造型與甲酒廠的立體商標一致、顏色略同外,文字、圖形與甲酒廠生產的白酒使用的文字、圖形截然不同,且在酒瓶上標明了乙酒廠自己的注冊商標。
分歧
在處理這起案件時,執法人員有3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乙酒廠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機關應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乙酒廠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侵權行為,工商機關應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
第三種意見認為,乙酒廠在酒瓶的顯著位置標明了自己的注冊商標,雖然酒瓶的形狀、材質和色彩與甲酒廠的立體商標相似,但不足以造成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屬于對產品包裝的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或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機關不應對其給予行政處罰。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分析
本案涉及對立體商標的保護問題。2001年《商標法》修改后,我國開始對立體商標予以注冊并實施保護。在實踐中,立體商標主要有3種表現形式:一是與指定商品或服務無任何關聯的三維標志或與文字、圖形的組合;二是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或與文字、圖形的組合;三是商品本身的立體形狀或與文字、圖形的組合。甲酒廠申請的立體商標屬于商品包裝的立體形狀與文字、圖形的組合。這種立體商標的形狀、文字、圖形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
乙酒廠生產的210毫升白酒的包裝和注冊商標與甲酒廠生產的210毫升白酒的立體商標相對比,相同的是酒瓶的外形、材質和顏色(其中部分顏色有差異),酒瓶上的文字、圖形和酒瓶封口帶的顏色截然不同。酒瓶的外形、材質和顏色對乙酒廠來說是產品包裝的一部分,對甲酒廠來說是立體商標的一部分。甲酒廠的立體商標核心部分是文字及圖形,而不是酒瓶的造型。作為立體商標注冊保護的商品包裝,除了其本身含義以外,必須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含義,即經過使用具備了顯著性。乙酒廠在酒瓶顯著位置標明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如果僅看到該造型的陶瓷酒瓶,并不會讓相關公眾認為產品來源于甲酒廠。筆者認為,僅僅以酒瓶的外形、材質和顏色與已經注冊的立體商標近似為由,不考慮酒瓶上文字與圖形的區別性,就認定乙酒廠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是對立體商標的過度保護。(本文來源:中國工商報;作者:沈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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