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眾創空間管理與評價(試行)辦法
資政知識產權
各區、縣(市)科技局:
現將《紹興市眾創空間管理與評價(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興市眾創空間管理與評價(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培育發展眾創空間,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紹興經濟發展新引擎,依據《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創業創新的若干意見》(紹政發〔2016〕6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眾創空間是指為創業團隊、創業企業提供包含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等在內的各類創業場所,通過市場化機制、專業化服務和資本化途徑構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新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眾創空間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區等共同組成創業孵化鏈條。
本辦法所稱創客基地,是指融合孵化加速、投融資服務、天使及創業培訓、科技成果產業化對接以及開放運營等元素為一體,在區域范圍內將創新創業服務、第三方運營服務、投資人與投資機構服務、互聯網+新業態服務有機結合的全要素創新創業生態系統。
第三條
鼓勵各區、縣(市)、國家和省級高新園區、特色小鎮、科技企業孵化器、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和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條件的企業、創業投資機構、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和有志于服務大眾創新創業的個人,根據產業發展需求特點和自身優勢,構建專業化、差異化、多元化的眾創空間,努力形成特色和品牌。
第四條
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利用市場化管理和運營機制發展眾創空間,構建可持續的商業化發展模式。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市級眾創空間和創客基地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具體承擔全市眾創空間和創客基地創建的組織協調、政策落實、工作指導、考核激勵等具體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創建的指導和推薦工作。各區、縣(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眾創空間進行指導、服務和管理。
第六條
眾創空間申請條件
1.眾創空間的發起者和運營者,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組織成立的相對獨立的機構和個人。
2.眾創空間具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辦公場所或集中孵化場地,如為租賃場地,應保證3年以上有效租期。能為創客企業(項目)提供低成本的辦公空間和寬帶網絡服務。
3.眾創空間簽訂入駐服務協議的創客企業10家及以上,或創客人員100人及以上。
4.眾創空間應針對入駐孵化團隊和企業建立相應的管理和運營制度。服務團隊應具備運營管理和專業服務的知識結構、綜合素質、業務技能和服務能力,以滿足大眾創新創業服務需求。擁有至少3名具備創業投資或創業服務等相關業務經驗的專職管理人員。
5.眾創空間應具有提供代辦工商注冊、財務代理、納稅申報、知識產權代理、成果交易、認證檢測等全方位、專業化的服務;能提供項目路演、創業輔導、培訓等服務能力;能舉辦日常性創業沙龍、創業大講堂、創業訓練營等培訓活動。
第七條
眾創空間申請材料
1.紹興市眾創空間認定申請表(附件1)。
2.眾創空間建設運營方案,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具備的基礎條件、建設和運營目標、運營機制、可提供的服務、保障措施等,以及開展活動情況及工作計劃(附件2)。
3.其它證明材料:
(1)申報主體證明文件;
(2)租用場所合同或房產證復印件;
(3)入駐企業或創客人員情況表(附件3)。
第八條
眾創空間申請認定程序
1.經各區、縣(市)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市科技局定期受理眾創空間認定申請。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查驗評估。
3.審定結果在科技局門戶網站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紹興市眾創空間”。
第九條
創客基地申請認定基本條件及申報要求
1.具有一定的空間規模。創客基地累計面積2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建有市級以上眾創空間3家以上。
2.具有完善的配套服務。建立新型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推動建設服務于創新創業的生態系統;建立基地創業導師庫,定期開展創業教育培訓;具備創新服務平臺,為創業者提各類中介服務;建立融資支撐平臺,擁有一定數量的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合作機構,吸引社會資本投資初創企業。
3.創客基地申請認定。申請主體提供創客基地建設方案和規劃,區域空間分布、建設主體、保障措施以及分年度(3年)建設目標。市科技局受理后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查驗評估。審定結果在科技局門戶網站對外公示,公示無異議的認定為“紹興市創客基地”。
第十條
眾創空間的績效評價
1.集聚創新創業者情況。成功吸引入駐創新創業團隊和企業的數量;成功從眾創空間進入市場進行商業化運營創業企業的數量。
2.提供技術創新服務情況。為創業者提供或與高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等合作提供檢驗檢測、研發設計、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的案例及次數;利用網上技術市場等平臺為創業者推介科技成果、撮合成果對接并成功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案例及次數。
3.提供創業融資服務情況。建立投資基金或與天使投資人、創業投資機構建立合作關系,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成功為創業企業進行創業融資的案例和數量。
4.提供創業成長服務情況。與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高新園區等合作為創業企業安置提供創業鏈條服務的案例和數量。
5.建立創業導師隊伍情況。專(兼)職天使投資人、成功企業家、資深管理者、技術專家、市場營銷專家等創業導師的數量和輔導活動的次數。
6.開展創業教育培訓和活動情況。開展各類公益講堂、創業論壇、創業訓練營、投資路演、宣傳推介以及舉辦各類創新創業賽事等創業教育培訓和活動的次數。
7.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創業服務情況。眾創空間充分挖掘地方和自身資源創新性地為創業者提供有效服務的案例。包括搭建國際創新創業合作平臺,向創業者宣傳并協助相關政府部門落實商事制度改革、知識產權保護、財政資金支持、普惠性稅收政策、人才引進與扶持、政府采購、創新券等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眾創空間績效評價實行總量評價和年度增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第十條第7款“其他富有特色的成功創業服務”指標采取附加分方式,經評價機構評審認定創業服務確有創新并對其他眾創空間具有借鑒意義的,視情每項給予1分的加分,總加分不超過5分。
第十二條
眾創空間的評價程序
1.各經認定眾創空間應當對照第十條評價內容,于每年3月1日前上報《紹興市眾創空間運行績效自評表》(見附件4)??偭吭u價統計數據采取累計加總方式,增量評價為較上一年度增加情況,總量評價和增量評價權重各占50%。
2.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進行績效評價。根據相關指標對眾創空間進行綜合評分,并出具全市眾創空間發展綜合評價報告。評價期間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采取全面或抽樣方式對眾創空間自評情況進行核實。
3.按照綜合評分高低,每年增選不超過10家優秀眾創空間,根據《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創業創新的若干意見》規定給予獎勵。已獲得優秀眾創空間稱號的,參加年度績效評價但不重復給予獎勵。滾動增選的10家優秀眾創空間通過紹興市科技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加強對眾創空間的服務指導和管理
1.各區、縣(市)科技部門應加強對屬地眾創空間的指導和服務,及時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為眾創空間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協助做好眾創空間自評工作,核實相關數據和情況。
2.獲得獎勵的優秀眾創空間有義務介紹相關管理經驗,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發布,供其他眾創空間學習和借鑒。
3.規范財政獎勵資金使用。財政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眾創空間的房屋租賃、網絡寬帶、設備采購維護、活動組織、運行管理、天使或創業投資等。
4.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獎勵的,取消其相關資格,收繳財政獎勵資金,并給予科研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 12 月 5 日起施行,執行期3年。由紹興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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