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專利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體不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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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必須有利于其推廣應用,促進我國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為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對可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作出了規定??紤]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專利法還對專利保護的范圍作了某些限制性規定。一方面,專利法第五條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另一方面,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
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體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是對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客體的一般性定義,不是判斷新穎性、創造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體。
氣味或者諸如聲、光、電、磁、波等信號或者能量也不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客體。但利用其性質解決技術問題的,則不屬此列。(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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