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專利資助與獎勵實施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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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和產品,加快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應用,促進我市經濟可快速持續發展,根據《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集約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紹市委發[2004]85號),特制定《紹興市專利資助與獎勵實施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大力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技術和產品,加快專利技術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積極作用,促進我市科技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根據《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經濟集約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紹市委發[2004]85號)和《關于印發紹興市推進循環經濟 提升工業經濟發展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紹市財企一〔2005〕14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紹興市專利資助與獎勵資金(以下簡稱專利資金)主要用于:
(一) 專利申請資助;
(二) 專利實施獎勵;
(三) 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
第三條 凡紹興市區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戶籍在本市區范圍內的自然人均可獲得資助與獎勵。
第四條 資助與獎勵的對象和標準:
(一)專利申請資助。對當年授權后的專利申請經費給予一次性資助,其中:外觀設計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資助3,000元,國內發明專利(包括香港標準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國外發明專利(包括PCT專利)每件資助10,000元。
(二)專利實施獎勵。對重視專利申請、專利技術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已產生良好經濟效益,且專利產品年銷售額達到較大規模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年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的獎勵10萬元;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的獎勵5萬元;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的獎勵3萬元。專利產品年銷售額的計算方法為:自專利授權后三年內(包括授權當年)任取一年銷售額,其中發明專利的銷售額可以取自申請日至授權日期間任一年度;對整臺(套)機械、設備中部分關鍵技術申請專利的以及產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按申請專利部分折價計算,折價比例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核定。
(三)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獎勵。對新認定為紹興市專利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對新認定為浙江省級專利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新認定為國家級專利試點(示范)單位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五條 申請專利資金所需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專利資助須提供下列材料:
1.《紹興市專利申請資助申請表》;
2. 國內專利提供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國外專利提供申請國(或地區)專利管理部門頒發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3. 職務發明申請須提供單位介紹信或證明,非職務發明須提供專利權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二)申請專利實施獎勵須提供下列材料:
1.《紹興市專利實施獎勵申請表》;
2. 專利證書及復印件,專利說明書復印件;
3. 專利產品銷售發票復印件及財政部門確認的年度財務報表;
4. 引進專利提供購買專利技術合同復印件;
5. 屬非發明專利的,還須提供有資質的代理機構出具的專利檢索報告。
第六條 專利資金的申請與審批程序:
(一)專利申請資助實行常年受理,申請人(單位)向市知識產權局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審核后統一發放。
(二)專利示范企業的獎勵,根據有關示范企業的認定文件,由市科技局、財政局核定后統一發放。
(三)專利實施的獎勵,由市科技局和財政局在每年年初共同組織申報,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定后,再行發放。
第七條 市科技局、財政局對專利資金的申請和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利申請人(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憑證。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資助、獎勵資格;已獲資助、獎勵的,資金全額追回,并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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