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著名商標人禁止權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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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各省市著名商標制度對著名商標禁止權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
1、最廣的著名商標禁止權。
著名商標不但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跨類保護,而且這種保護不以產生聯想并造成權利人利益損害為要件。以甘肅省為例,《甘肅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名商標受下列保護:……(二)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他人不得復制、摹仿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三)他人不得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字號使用;(四)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不得將著名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非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包裝、裝潢、店堂宣傳使用”。
2、中度的著名商標禁止權。
著名商標在某種程度上受到了跨類保護,但這種保護以“可能引起公眾誤認”作為前提。吉林、山東和四川等省份都規定了類似的保護標準。如《吉林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吉林省著名商標或者其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可能誤導公眾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的商品及其標識”?!渡綎|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與著名商標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作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或者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且可能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著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
3、較狹窄的著名商標禁止權。
以湖北省的規定為代表?!逗笔≈虡苏J定和促進條例》沒有授予著名商標超過商標法內容的任何禁止權。
筆者認為,第三種立法遵循了上位法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前二種地方性立法擅自擴大了著名商標的禁止權范圍,違背了上位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人既有在核定商品或服務中使用核準商標的權利,又有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中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后者即商標權人的禁止權,商標權人的禁止權效力大于使用權利,如商標權人雖然不能在類似商品服務中使用類似核準商標,但卻能禁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服務中使用與自己商標類似的商標。關于商標禁止權的范圍,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商標法實施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有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渡虡朔ā返谖迨l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五)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二)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由上述法律規定得知,商標分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商標法授予它們不同的禁止權。普通商標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馳名商標除享有普通商標的禁止權之外,還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只要這種使用可能造成混淆或者誤認。著名商標這一概念在上位法《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無具體規定,從法律適用上看,它應當適用普通商標的相關規定,其商標權人僅僅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類似商標,能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本文來源:百度文庫;作者:李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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