蠟筆小新著作權侵權案被告被判賠償30萬
五洲商務網
獲得“蠟筆小新”出版權、商品化權等授權的日本雙葉株式會社狀告上海、廣州以及江蘇的三家公司侵權并訴請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相關費用106萬余元一案今日有了新進展。
上海一中院23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雙葉株式會社30萬元。
原告雙葉株式會社稱,公司于1992年從著作權人處獲得了《蠟筆小新》的獨家授權。之后,雙葉社推出了“蠟筆小新”的漫畫、電視動畫及各種商品,“蠟筆小新”的形象被廣泛應用在食品、服裝、玩具、藥品等商品上,并進入中國大陸地區,深受喜愛。
雙葉社發現,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等未經授權,在商品、宣傳、商標上大肆使用“蠟筆小新”美術作品,范圍涵蓋服裝、鞋襪、背包、文具、生活用品等多項,并通過各種媒介大張旗鼓地進行“蠟筆小新”產品的市場加盟連鎖活動。
雙葉社認為,上海恩嘉公司等非法使用“蠟筆小新”美術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還嚴重影響到自身正在進行的“蠟筆小新”動畫形象的授權業務及商業推廣活動。遂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誠益眼睛有限公司以及江蘇響水縣世福經濟發展有限公司總計賠償各項損失106萬余元。
庭上,被告上海恩嘉經貿發展有限公司辯稱,本案不是著作權侵權糾紛,而是一起商標權與著作權沖突糾紛,且公司是合法使用經過注冊的商標,屬于正當行使商標權利。另外兩名被告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江蘇響水縣世福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則辯稱,合法取得了“蠟筆小新”文字與圖形注冊商標,不構成侵犯著作權。
上海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蠟筆小新”的卡通形象和“ ”書法作品具有獨創性,是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被告上海恩嘉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蠟筆小新”卡通形象及文字,在其產品上進行復制并銷售,還在網絡宣傳中進行傳播,構成實施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法院認為,被告上海恩嘉公司在行使其商標許可實施權過程中擅自實施了在先著作權人專有控制的行為,仍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另兩名被告的注冊、持有商標行為,非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也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害復制、發行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因此法院判決上海恩嘉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記者:陳靜、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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