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定許可的其他特點
五洲商務網
較之合理使用,除要支付使用費以外,法定許可還有這樣一些特點:
首先,從設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設定主要是從個人使用的角度出發,滿足使用者個人對于文化產品的需求,允許其小范圍的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許可是為了簡化著作權許可手續,為促進作品廣泛而迅速的傳播而設定;
第二,從使用的對象看,合理使用絕大多數情況下限定在已發表作品,個別情況也可以是未發表作品,而法定許可的對象只能是己經發表的作品,因為法定許可使用的范圍通常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發表作品,將嚴重侵害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第三,從使用目的看,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營利性,而法定許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營利性,也可以是營利性,營利性居多;
第四,從權利限制看,合理使用中,著作權人的各項財產權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許可則在精神權利外又為著作權人保留了獲得報酬的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對于法定許可規定了較為寬泛的適用范圍,分別為:
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己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39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42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己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