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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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訴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湖南快樂陽光互動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經授權取得涉案節目的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使用“清華同方靈悅3 智能電視寶”高清媒體播放器可播放涉案節目相應內容。點擊上述劇集后,頁面左側顯示“兔子視頻HD2.0”,右側顯示“正在分析接入點…”、“youku”標識及進度條,并顯示優酷頁面。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證據以證明兔子視頻軟件版權歸屬于案外人北京硫石天音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且同方公司僅制作機頂盒硬件產品,該產品本身不能播放視頻,其用途選擇、播放軟件安裝及播放內容選擇均系用戶行為。—審法院認為,同方公司未經許可,將兔子視頻軟件預置在涉案產品中并置于開機桌面向用戶推薦,使消費者在首次開機時即可使用兔子視頻播放涉案節目,并將兔子視頻及其播放影視作品的功能作為涉案產品的宣傳,未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構成侵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方公司辯稱其僅為硬件生產商、涉案產品具有實質性非侵權用途等,于法無據。一審法院判決:同方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快樂陽光公司經濟損失15000元。同方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二)裁判結果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同方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到機頂盒產品提供方侵權責任的認定問題。與機頂盒相關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在目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相關標準有待明確和統一。本案結合案件情況,就此問題明確如下幾點:
1. 公開銷售的涉案機頂盒包裝上有關兔子視頻開發者的標注,其證明力高于案外人所出具的證明其為兔子視頻開發者的證據。
2. 直接侵權行為人并非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必需參加訴訟的當事人。
3. 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確定采用服務器標準。
4. 主動定向鏈接是指鏈接提供者對于被鏈接內容進行主動整理編排,且其鏈接僅指向少量有限網站的鏈接方式。
5. 主動定向鏈接服務提供者負有較高的認知義務。如被鏈接內容是影視作品,則鏈接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對被鏈接網站傳播的內容是否屬于正版傳播內容進行了解,并應盡可能將其鏈接服務指向正版的鏈接網站。如果提供者盡到上述了解義務,即便其最終鏈接到的內容確非合法傳播的內容,亦不因此而認定搜索鏈接服務提供者主觀具有過錯。(本文來源:2015 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典型案例及評析;作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著作權調研組;單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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