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形成及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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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草案第一稿的形成
修改草案第一稿由國家版權局2012 年3 月中旬匯總完成,并于3 月31 日通過國家版權局官方網站公布,征求意見和建議的截止時間為4 月30 日。據國家版權局修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人介紹,修改草案第一稿是在吸收2011 年7 至10 月向社會征集到的修法建議和意見,參考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以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三家教學科研單位2011 年12 月提供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專家建議稿基礎上形成的。
2 修改草案第一稿的突出缺陷
修改草案第一稿將《著作權法》由六章六十一條拓展為八章八十八條。章節框架和名稱較現行《著作權法》更符合國際潮流。從實質性內容看,除新增權利保護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等條款外,絕大多數法條源自現行《著作權法》以及與之配套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由于缺乏對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與限制條款的系統周密設計,加上部分法律專家受到商業公司所標稱的形形色色“數字圖書館”的誤導,對國內外非營利公益性圖書館網絡服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認識不足,做出通過商業途徑提供網絡信息服務的誤判,修改草案第一稿在吸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部分條文進行重新鋪排的同時,舍棄了多個公益非營利網絡傳播適用的權利限制條款,僅在第二章末尾指出“信息網絡傳播權和追續權的保護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上述有選擇性地取舍之間,回避了著作權法修訂必須解決的網絡傳播權保護與權利限制平衡的尖銳問題。
值得指出的是,在網絡應用尚未普及的2001 年,《著作權法》首次修訂采取授權國務院制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法規的處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在網絡應用日益普及且其他國家的著作權法紛紛增設網絡傳播權保護與相關限制條款的背景下,修改草案第一稿仍墨守陳規,將本應由《著作權法》統一整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限制條款再次降格為不同步的國務院法規,勢必造成權利保護與限制的脫節,不能不說是一個突出缺陷。
此外,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章在列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同時,在第六章“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以及第七章“權利的保護”下設的第64-69 條,吸收了《著作權法》第58 條授權制定并于2006 年頒布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部分條款。不僅如此,草案在第40 條照錄現行《著作權法》第22 條規定的合理使用豁免條款,其中第8 款豁免僅限圖書館、文化館和博物館等機構為保存或展示目的復制館藏,系基于對當代圖書館服務的模糊認識和錯誤定位做出的過時規定,對圖書館界2011 年7 月底提出的為非營利公益圖書館利用網絡收集、保存、傳播受著作權保護作品設置豁免條款的建議沒有絲毫反映。上述處理方式既導致了前后矛盾和邏輯混亂,也違背了著作權保護與限制平衡的原則。(本文來源:追尋著作權保護與權利限制的平衡;作者:肖燕;單位:清華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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