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原因
五洲商務網
一、為什么要進行集體管理:總體原因
易。另一方面,那些沒有資源來追蹤和許可成千上萬的使用,并有權獲得補償金的作曲者和出版者,希望能夠盡可能有效并充分地就大量的使用得到補償。
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僅是各個部分的簡單集合”,因為授予音樂使用者的一攬子許可不僅體現了某個作品或實際使用的作品的價值,也體現了集體管理組織提供的版權作品庫的“集體的”價值。表演權組織(PROs)實際上集中了所有有商業價值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由此使用者可以通過從一個單獨的資源獲取一個“一攬子的”許可免責地獲得這些作品。這個許可的價值遠超過實際的作品,它可以實現對作品的持續使用,這就是集體管理的“附加值”原理。
二、為什么要進行集體管理:具體原因
為什么要建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尤其是音樂作品的表演權組織)和集體管理組織能夠持續運營的原因已經得到了廣泛認同,部分原因可見下文。不僅如此,在很多或大多數情況下,當使用版權作品時,都可適用以下全部或大部分理由:
在市場上(或在多個市場上)發生著大量的版權使用或“交易”;
眾多版權使用者要求獲得使用這些版權作品的許可,但他們難以應付與無數版權所有者在“每筆交易的基礎上”談判的成本和復雜性;
眾多版權所有者希望能在市場上對其作品的使用獲得報酬,但是難以應付與無數使用者在“每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談判的成本和復雜性;
這些使用者對于使用作品通常具有無計劃或隨機的性質,并且這些使用者要求能對這種使用免責;
在單個版權使用者和單個版權所有者之間通常沒有物質的或電子的(虛擬的)聯系紐帶;
單個作者、作曲者和其他創作者及其出版者在很多情況下,尤其在沒有集體管理的情況下,自己有效管理(查找使用、許可、收取許可費用、計算和分配報酬)對其作品的許可不具操作的可能性;
創作者和出版商明顯不處于與大型的、力量強大的,而且通??v向聯合的組織討價還價的地位;
很多創作者得不到對其努力的“預付”報酬,沒有能力評估未來對其作品使用可能獲得的價值;
在缺乏一種國際“集體管理的網絡”的情況下,版權所有者可能無法從國外領域內使用其作品獲得公平的或足夠的報酬。
這些原因也適用于,可能更加適用于,因特網上進行的瞬間的、無處不在的、數字形式的傳播,在這種情況下,數以百萬計的版權作品可以在任何地方被非常容易地上傳、儲存、復制和/ 或傳輸,并且在市場中繼續能獲得這些網絡上的作品。這并不代表集體管理組織不能適應這些市場中的變化,不能更加有效率。變化是不可避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是完美的。但是,我的觀點是,不管怎樣變化,適應變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在21 世紀及以后仍將以某種形式占有優勢并興旺發展,因為它能繼續以一種有效率的方式為消費者提供獲取作品的渠道。
有一個作家曾經說過,對于版權的使用,表演權協會解決了如何“將雜亂的權利貨幣化”的問題。如上所述,集體管理提供了一種服務,包括對音樂使用者授予一種權利,使他們能夠免責地表演或傳播音樂,為這些表演收取使用費,并向其作品被傳播、表演、復制和最終被他人“體驗的”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
由于表演權的特性,協會不能簡單地物理上“阻止傳遞”由其管理的權利,也不能“切斷獲取”其許可的作品庫(除了起訴請求一個禁令,并/ 或要求賠償他們的許可費和損失)。這是因為大多數使用者已經占有了版權內容和使其能夠表演音樂作品的方式(例如,他們擁有、儲存復制品,可以獲得音樂作品的復制件,有用于表演或向他人傳播的設備,亦或他們也可以雇傭音樂人和他人代表他們表演)。
況且,表演權協會并不希望音樂使用者停止播放音樂。他們所希望的是能確保當音樂使用者表演音樂時,播放音樂的人能支付合理的費用。通過這種方式,這些非營利組織收取的許可費用能在扣除其運營費用后向作品得到表演的創作者和出版者會員進行分配。
從1851 年起,表演權的集體管理組織就通過不斷提供簡便地和隨時隨地獲取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允許音樂使用者就無形權利加以利用。數字時代或因特網時代的主要區別是現在有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更多的人隨處在對大量作品(以前所未有的擴展的類型)進行更大量的利用。
如今,通過數字化和數字網絡可以快捷地,并常常是隨機地獲取、復制和處理版權,對版權進行更多的使用,并在沒有任何形式的地域和物質限制的情況下,更有效地存儲和更快地傳輸更大量的版權。
表演權協會授予的一攬子許可授予了對其全部作品庫進行使用的權利,相當于可以使用世界范圍的、有價值的、受版權保護的音樂作品的作品庫。這意味著被許可方獲得了在特定使用條款范圍內(如,現場、廣播,等等)獲取這些作品的單首和集合的權利。一攬子許可免除了單獨的議價(交易)環節,從而免除了版權所有者和版權使用者雙方的交易成本。
一攬子許可可以:
通過提供獲得作品庫中全部作品的渠道,為使用者提供其實際使用的特定作品;
提供立即獲取表演權協會的任何其他作品或世界范圍作品庫的作品的渠道;
或事實上,選擇在任何時間、以任何需要的次數使用(獲得)表演權協會的作品庫;
為使用者提供一種免責,一種“保險政策”或“內心的寧靜”,即當他們選擇使用作品時不會因為版權侵權而被追責。(本文來源:著作權集體管理——加拿大的經驗;作者:保羅· 斯伯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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