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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慮要求國內優先權,改成發明申請。
2)如果說明書實施例里面有將硬件系統記載到具體單片機結構,或者硬件電路級別的實施例,那么將權利要求對應縮小到編程電子電路級別的硬件模塊,還有可能過客體的問題。
3)陳述計算機軟件部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基于本實用新型硬件架構能夠做出的常規設計,就說明軟件部分并非“對現有技術的改進”。
如果說明書中能夠表明(或者本領域技術人員有這樣的認知),基于硬件架構,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以常規手段設計出該計算機軟件部分,則表明該計算機軟件部分并非“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因此雖然軟件部分在實施該方案時是必要的,但并不是權利要求方案中作為特征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因此這樣的權利要求方案是符合實用新型定義的。
在審查實務中,即便原權利要求書中限定的軟件部分確實在軟件層面也有改進,只要“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信”該權利要求限定的這種軟件方法是本實用新型研發的優選方案,不采用該軟件方法而基于硬件架構采用常規手段設計得到的其他軟件方法也能夠基本實現發明目的,則審查員也是允許進行“刪除技術特征”方式的修改的。雖然你會覺得這樣的修改似乎擴大了保護范圍,但在實務中審查員確實是認可為“針對審查員指出的缺陷做出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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