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認定工作規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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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有關承辦處(商標局案件指導處、異議裁定一處、異議裁定二處、國際注冊處、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審理一處、異議裁定二處、國際注冊處;商標評審委員會案件審理一處、案件審理二處,下同)應依本規則進行馳名商標認定工作。
第三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并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認定馳名商標應當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科,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第五條馳名商標認定實行書面審查方式。在申請期間,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不接待馳名商標權利主張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代理人就該商標的來訪,也不與其就此交換任何意見。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來人上報馳名商標案件情況的,承辦處接待人員應當保證在兩人以上并做談話記錄。接待人員不得對該馳名商標認定問題發衰意見,
談話記錄應當與該案件申報材料一并存檔。
第六條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局應當自受理之口起六個月內作出認定。
第七條商標局收到在商標管理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巾請材料的日期為受理日期。補充材料的,以收到補充材料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在異議(含國際注冊異議)、爭議程序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異議裁定、爭議裁定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八條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規定》上報的有關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材科及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有關承辦處應當建立登記簿登記。登記事項包括:商標、申報單位、請求認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來文日期、簽收日期、材料名稱、份數等內容。
第九條對于不符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要求的認定申請,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退回申請材料。
退回申請材料以通知的方式行文.退回通知按照商標局公文辦理程序由主管剮局長或者局長簽發。
第十條對于符合《規定》第六條第一教規定的,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材料進行整理、審查.制作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審批表。
第十一條承辦處處長主持召開處務會討論并提出初步意見。處務會的參加人員不得少于全處人員的三分之二。由承辦人員負責會議記錄。
承辦處可以就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等技術性問題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承辦處形成初步意見后,報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
局長辦公會、評審委務會不定期召開,有關處處長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商標局局長辦公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意見應及時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研究。
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局長、主任、副局長、副主任、助理巡視員組成。局長、主任為主任委員。有關承辦處處長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將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的研究結果報請總局領導審定。
第十五條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簋局領導的審定意見認定馳名商標,并按照各自的公文程序辦理有關批復或裁定。
第十六條有關認定馳名商標的批復或裁定作出后。承辦人員應當將有關證明商標馳名的材料立卷歸檔,案件材料退回報送單位。
馳名商標材料應一案一卷,以備存查。
立案機關根據認定結果做出的處理決定應當一并存檔。
第十七條對認定材料中申請人要求保密的內容應當嚴守秘密,對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帶有保密性的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認定結果作出之前不得向外透露任何與認定工作有關的信息。在日常接待或者傳媒上闡述意見或者發表文章時,不得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項和按照相關要求不應公開的情況。
第十八條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以及從事認定工作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央紀委頒布的有關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注冊、管理和評審工作守則》。
第十九條對查實的違法、違紀行為,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直至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本文來源: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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