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三維標志審查中關于“使用”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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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一個商標在“商標種類”中說明為三維標志,但由其在“商標說明”欄表現的構成和形態不能識別為三維標志的,將被判定為不符合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因而不具有可注冊性,不予受理。
(1)不能判定三維形狀外圍輪廓的商標,或僅由使商標文字或圖形具有了厚度的形狀構成的商標,下例左兩圖可接受為三維標志,右兩圖不可識別為三維標志;
(2) 平面標識與三維形狀相互獨立構成的商標,即平面標識部分在構成和形態上并非嵌于三維形狀表面,而是與三維形狀在商標中相對隔離地分布,這樣的商標不能視為表示了三維形狀的外圍輪廓,不能識別為三維標志。
(3)申請注冊時為表示三維標志所附的圖形,比例尺不一致的。
(4)僅僅使文字具有了厚度而構成的三維標志,僅適用一般文字商標的審查標準而不適用三維標志的審查標準。
2、由指定商品中的一項或幾項商品的形狀構成的三維標志,即使可以獲準注冊(因為還涉及到顯著性和功能性的審查),但如獲準注冊的三維形狀在其他指定商品上(或非指定商品上)不可能作為區分不同商品或指示商品來源的標志或使用形態被使用,這樣的三維標志將被視為不可適用于與申請人有關的業務,將被判定為違反了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因而不具有可注冊性。
例:
指定商品:第5類:藥物、牙醫用材料、口罩、紗布、眼罩、脫脂棉、橡皮膏、繃帶
下劃線部分的商品違反了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
3、如果申請商標由店鋪、住宅,或景觀,或其中還包含有建筑物邊的人物、步行道路等圖形構成,即使其在“商標種類”中說明為三維標志,但如果該標識整體觀察易被識別為繪畫或風景照片,其構成要素、輪廓以及作為三維標志的使用方式難以確定的,將被判定為違反了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不予受理。
如果該標識可視為對以平面商標的圖解,允許申請人將“商標種類”轉換為平面商標,放棄將該標識注冊為三維標志的申請。(如該標識系國際注冊商標,上述更正不予接受)
4、如果三維標志的整體輪廓或整體形狀難以確定,將被判定為不符合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
例如,如果三維標志展示的是一個房間的內部,從一個角度觀察三維標志由房間的三維形狀構成,由于三維形狀的輪廓不清,三維標志的構成要素難以確定,這樣構成的商標不能作為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志被使用,將被判定為不符合第三條主文關于“使用”的規定。(本文來源: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者:段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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