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公德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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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一、審理借貸類案件,必要時要審查債務發生的原因?;谶`反社會公德形成的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對于以借貸為名,實際上系因“婚外情”引發的債務案件,本質上并非一般債務糾紛,不屬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三、裁判結果不但要于法有據,更要符合社會正義。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09)杭蕭商初字第1170號(2009年6月30日)。
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浙杭商終字第1138號(2010年4月13日)。
【案情】
原告:張正青,男。
被告:張秀方,女。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8年5月19日,張正青與張秀方訂立《雙方協議》,雙方約定:張正青借給張秀方100萬元,用于購買杭州市某房產,張秀方用其所有的房產作抵押,并承諾終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張正青的情人。如果張秀方違反協議,則應當返還借款,如果張正青提出解除情人關系,則張秀方有權不歸還借款,將該筆借款充抵作精神賠償款和生活補助款。同年11月27日,張正青與張秀方再次訂立《補充協議》,雙方約定:張正青已經出資70萬元,以張秀方名義購買杭州市的某房產,該房產的按揭余款由張正青支付。張秀方自愿做張正青的情人,如果張秀方違反承諾,則應退還張正青已經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款,如果張正青提出解除與張秀方的情人關系,則張秀方有權不退還張正青已經支付的70萬元以及按揭款。在雙方以情人關系相聚期間,在沒有專屬雙方生兒育女協議之前,張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張正青將張秀方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要求張秀方歸還借款70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審判】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正青與張秀方之間訂立的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行為。張正青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為無效,所得的財產應返還,故張正青要求張秀方返還已支付給張秀方的70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判決:張秀方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張正青人民幣70萬元。
上訴人張秀方上訴稱:1.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雙方之間的無效協議,雙方都存在過錯,一審法院將責任全部歸于上訴人,有違合理,顯失公平。2.鑒定過程不合理,一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不予準許,依據不足。3.上訴人提供的一些間接證據印證了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款項的事實。請求二審改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張正青辯稱:1.雙方簽訂的協議及補充協議屬附條件的合同,因違反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故合同無效。2.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實,也無相應的依據。3.上訴人的行為不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在道德層面也存在瑕疵。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正青與張秀方無視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圖用金錢去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對張正青與張秀方所訂立的兩份協議的內容,法律不予保護。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正青的起訴。
【評析】
本案以民間借貸為案由起訴至法院,但實質上系因“婚外情”引發的債務糾紛。對本案的處理不僅涉及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也體現了民法、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之間的沖突和協調,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
一、本案所涉協議性質分析
本案所涉協議的性質是妥善處置本案的關鍵。從該協議文本分析,既有借貸協議內容,也有附解除條件贈與協議體現。從協議內容來看,確實協議中使用了借款字樣,甚至設定了房產擔保條款,有借的形式;協議還約定只要雙方之間維持情人關系或張正青提出解除情人關系,張秀方就不用返還借款,也體現贈與之意。但探究協議本義,該協議系建立在“婚外情”這一特定條件下,其目的具有不正當性。盡管法律并無明確規定該行為是否違法,但其違背了社會公德?!睹穹ㄍ▌t》第七條中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實際上吸納了法理和大陸法系立法例中“公序良俗”的內容。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簡稱,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是一項具有授權性的基本原則,即通過對公共利益的強調,將契約自由和個人自治限制在社會的一般利益和一般的道德觀念框架內。張正青與張秀方之間訂立的協議在表面上是附條件的贈與協議,系對私人財產權的處分。但其約定以保持情人關系作為贈與的條件,且情人關系存續與否直接影響款項是否返還。因此,該協議從立約目的上違背了善良風俗,影響了社會秩序,違反了社會公德和婚姻倫理秩序,在效力上應予以否定。
二、本案各種處理思路的分析
圍繞本案的處理,一、二審法院存有幾種不同思路。一審法院以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為由,判決張秀方將錢款返還給張正青。從表面上看,引用公序良俗原則否定協議的效力,再按照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判決返還符合合同法的一般思路,但該意見存在較大缺陷:首先,返還財產并非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的唯一處理方式,此外結合民法理論中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請求返還等原理,本案單純運用無效后返還的思路處理并非很妥。其次,從社會效果上分析,按這種思路判決可能造成事實上允許包養情婦者行使撤銷權,客觀上造成“人財兩得”的后果,形成不良輿論導向。
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駁回張正青的訴訟請求,主要考慮到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張秀方的實際付出,同時根據浙江省高院民間借貸指導意見第三十五條意見(即對當事人主張的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轉化借貸不予支持),但這種意見存在以下問題:首先,既然認定雙方違背公序良俗,又判決駁回訴請,則張秀方取得70萬元并無依據,可能會有矛盾之處。其次,浙江省高院民間借貸指導意見三十五條的本意應該是指對未給付的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要求給付的應駁回訴請,而本案的情況是已給付,不應直接適用。第三,從社會效果上分析,如駁回張正青的訴訟請求,可能會造成法院支持所謂“二奶”等問題,產生不良導向。
二審法院的另外一種思路認為應駁回訴訟請求并收繳該70萬元歸國家所有。這種意見主要依據在于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即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但這種思路有以下的問題:首先,從收繳的思路來看,立法本意應該是收繳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且有懲戒性后果的行為,如賭博、違法經營等,包養情婦行為認定為這種意義的非法行為過于嚴格。其次,收繳并非民事責任承擔形式,而是一種懲罰手段?!睹穹ㄍ▌t》屬民事法律規范,其規定類似收繳等帶有公權力色彩的懲罰措施只是指引性的條款,一般而言需要下位法的支撐,否則直接運用《民法通則》采取收繳手段,會有公權力對民事領域干預過多之嫌。從立法體例上看,民事法律中收繳的立法模式一般都系以原蘇聯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國家立法體例,并非各國通例。第三,70萬元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如直接收繳國家,會使其配偶喪失了救濟權。此外,縱觀整部《婚姻法》,除了重婚、遺棄和虐待這三種具有比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有相關刑法條文規制外,其他規定均未設立相應的罰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反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也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認定過錯時,才具有民事訴訟上的意義。在一定意義上而言,《婚姻法》的一些規定可更多地理解為一種倡導性規范。
駁回張正青起訴的觀點是最終裁判結果,它體現了司法的謙抑性和有限性,為法院處理民事糾紛設定了必要界限。本案中的兩份協議名為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雙方當事人是企圖用金錢去維系不正當的情人關系。本案雖然涉及財產關系,但是這種財產關系依附于包養關系。從這一意義上而言,張正青起訴的要求保護的財產權并非正常的民事權益,不受法律保護,也不能納入通過民事訴訟保護的民事權益的范疇。
三、對審理類似借貸案件的啟示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貸類糾紛并非簡單的借貸法律關系引發,其背后隱藏著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違社會公德的債務。此時,借貸法律關系只是一種表象。因此,有必要對債務發生的原因進行審查,對合法的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可結合基礎法律關系進行審理,對一些有違社會公序良俗而產生的債務,應進一步審查其請求權基礎的正當合法性。如當事人主張的權利不宜列入合法民事權益保護范疇的,應以不屬法院受案范疇為由駁回起訴。法院并非簡單的訴訟技巧競技場,司法的價值導向和人文關懷始終是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體現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對于違背社會公德而形成的債務,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發的債務糾紛案件,即使當事人雙方事先約定作為借款處理,但因其行為有傷風化,有損社會公序良俗,不屬于合法的民事權益,也不屬法院受案范圍。(本文來源:浙江法院網;作者:王宓、王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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