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領域美術字字體對新美術字字體獨創性判斷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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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筆畫、結構等特征的限制,如筆畫單一或較少的漢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進行美術字的創作設計時,筆畫特征的創作空間非常有限。其筆畫特征與現有公知的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很難具有區別性特征的獨創性。所以在判斷字庫中的單字是否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時,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因此,對于字庫中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應當把握以下幾點,首先應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征、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其次是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書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第三是一種書體字庫中的單字與原告發行的字庫中其他相近書體的相同單字進行對比,看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就本案而言,在漢儀秀英體整體風格一致的框架內,并不是每一個漢字均能達到美術作品獨創性的創作高度。雖然單字的風格如(一、二、三、五、十)等字與秀英體字庫整體風格一致,但其筆畫特征與公有領域的如黑體(一、二、三、五、十),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的漢儀字庫中漢儀粗圓體相同漢字(一、二、三、五、十)相比,上述一、二、三、五、十等字,筆畫、結構特征基本沒有變化,兩者差別不大,極為相似,此類受表達方式限制的漢字難以構成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
根據上述論證,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個漢字,其中“笑”、“喜”二字基本體現了原告創作該字體的筆畫特征。其中點、撇、長撇、長捺筆畫體現秀英體特色,與現有公知領域包括原告漢儀公司《漢儀瀏覽字寶》中其他美術字書體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顯的個性特征,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而其中的“巴”字如前所述,并未達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不能獨立構成美術作品。(本文來源: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作者:姚兵兵、盧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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