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說明書摘要撰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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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是說明書記載內容的概述,它僅是一種技術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的內容不屬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原始記載的內容,不能作為以后修改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根據,也不能用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摘要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技術領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術方案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
(2)有附圖的專利申請,應當提供或者由審查員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要技術特征的附圖,該附圖應當是說明書附圖中的一幅;
(3)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4厘米×6厘米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
(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并且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現的附圖標記應當加括號。
注意:在實質審查中,當說明書因公開不充分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時,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若僅僅存在不滿足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要求的缺陷,則不屬于可以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予以駁回的情形。如果說明書中存在的用詞不規范、語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導致發明不可實現,那么該情形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所述的缺陷,審查員不應當據此駁回該申請。此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說明書摘要不滿足要求的情形。(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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