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縣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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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市場前景廣闊、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的發明專利在企業的有效實施,推動我縣發明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市場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2009年紹興縣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意見》(縣委〔2009〕6號)精神,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紹興縣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在紹興縣行政范圍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利用自主知識產權或引進、購買國內外專利技術的專利成果,實施產業化的行為進行獎勵。
二 獎勵申請
第三條 申請項目獎勵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有較完善的專利工作制度,包括專利管理與保護、專利信息利 用、專利利益分配與獎勵等;
3、企業把專利工作納入技術創新的全過程,在產品開發、生產經營等各個環節,專利的產業化率高;
4、未發生過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5、專利產業化獎勵適用于企業自主發明專利或引進、購買國內外的發明專利。每項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只獎勵一次。
第四條 申請項目獎勵的企業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紹興縣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申請表;(見附件)
2、企業專利產業化實施情況總結,詳細說明其申請獎勵的發明專利產品銷售情況;若該專利只是整套產品銷售中的關鍵和核心部件(方法),還須提供產品成本核算表;
3、與產業化有關的發明專利授權證書及其復印件;
4、對企業實施自主專利權項目的,需提供當年企業專利產品銷售報表、銷售合同和銷售發票復印件;
5、對企業引進、購買國內外發明專利的,需提供專利技術引進、購買合同、發票及其復印件;
6、由具備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
三 獎勵辦法
第五條 企業發明專利產業化項目獎勵工作,每年年底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縣科技局審核。對企業發明專利產品首次年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根據納稅銷售額一次性給予0.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六條 企業實施自主發明專利產業化(或引進、購買國內外發明專利),同一個企業的專利產業化項目的銷售額可以合并計算;若一個產品中含有若干項專利時,不能按專利數重復申請獎勵;若一個專利被數個產品所采用,則這些產品銷售額合并計算;若該專利只是整套產品銷售中的關鍵和核心部件(方法),則銷售額按比例折價計算。
第七條 申請受理后,縣科技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實地審核,參與實地審核的有關人員與項目申請單位有近親屬關系或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依據縣委縣政府規定的獎勵標準予以獎勵。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1、核查申請單位專利產業化項目產品的具體銷售情況;
2、核查該專利成果的組成情況,評審(評估)其在產品銷售中所占的比例;
3、核查專利授權證書的原件;
4、其它。
第八條 本辦法由紹興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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