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版權保護的局限性及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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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宋代版權保護的局限性
宋代版權保護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但版權由于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其客體具有無形性的特征,在宋代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對版權的保護是有其局限性的。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知識產品,是非物質的客觀存在。如果沒有超越于有形財產保護機制之上的特殊制度,版權利益完全可以為其它出版商竊取。對于知識產權來講,個人救濟的局限性是非常明顯的,沒有制度的規制,個人(不管是作者或者出版者)來自民間對版權保護請求的努力根本無法實現,如果出版者自身力量有限,對版權的保護也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國家公共權力的干預,才能夠使權利人對于無形的知識產權的再現予以控制成為可能。而在宋代,國家公共權力更多是一種行政權力,國家缺乏以私權為核心的民事法律制度,象版權這樣的無形財產權利無法通過諸如血緣、人際關系、道德輿論、契約等民間因素得到實際的保護與界定,因此宋代盜版很猖獗,這從另一面也說明了宋代對版權保護還沒有形成一種制度,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此外,宋代更多的是出版商們要求官府給予版權特殊保護的要求,出版商力圖獨占版權利益,雖然對作者的權益也有一定程度的保護,但是更多保護出版者的利益是非常明顯的,這與現代版權法精神是相悖的。
實事上,宋代既沒有直接的立法依據也沒有充分的權力資源為出版商提供直接和正面的版權保護,宋代沒有關于保護版權的專門立法規定(私法),但宋代又的確頒布了大量的出版管制法令,這些出版管制法令的目的在于維護宋王朝的利益,控制不利于王朝的思想散布,實質上是對出版業行政上的監控,與維護私人版權無關。出版商對版權(私權)的主張與王朝政治利益并不總是存在直接關系,出版商無法直接地依靠法律及官府的力量實現版權保護。這樣一來作為私權的版權保護實際上是處于一個“無法可依”的狀態,對于營利出版商要想獲得國家對私人版權利益的保護不是件容易的事。對這種權利保護申請的許可屬于官府的行政庇護,而不是來自于制度的保護。這種版權保護方式如果得到實現,也僅限于個別的、局部的保護。如葉德輝對此曾論道:“此亦自來書坊禁人翻雕已書之故智也。……至其他官刻書,則從無此禁例。”另外,史料中盡管出版商就其出版物可向權力機構申請保護,但都沒有正面或直接提出要保護的是版權中的財產利益。相反,宋代出版商們幾乎無一例外地將他人“書肆嗜利翻版”,“竄易首尾,增損意義”,“致誤讀者”的違法行為等作為其向官府提出版權保護的根據,這也是宋代版權保護的又一局限:它沒有將侵犯作者的權益做為“禁人翻版”的理由,不注重作者權益的保護。人們之所以公認英國的《安娜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版權法,主要也正因為該法把保護印刷出版商擴展到了保護作者。宋代出版者這樣做的依據來自于宋代出版管制法令中的相關內容。宋代出版管制法是以維護王朝政治利益為目的的,與保護作為私權的版權法是相悖的。出版者為引起權力機構的重視與關注,他們通過夸大隨意盜印書籍的危害性,將自身利益包裝在王朝的政治利益之下,間接借用法律的懲罰功能(公權)實現對版權(私權)的保護。他們的真實用意,即保護出版商的版權利益──被葉德輝譏為“不過意圖壟斷漁利,假官牒文字以遂其罔利之私”。
宋代出版管制法令體現了政府的關注點在于維護政治秩序,只有營利出版商將自己的出版物與政府的政治利益聯系起來時,才可能獲得政府的注意。這種狀況對宋代及整個中國古代的版權發展都是一個局限:如果出版商出版無關政府政治利益的日常書籍,如兒童啟蒙書籍、通俗文學讀物、日用全書等,和與涉及國家為維護政權而出版的專有書籍時,這些占出版物總量最大比例而又遠離政治利益且數量龐大的書籍就很難甚至不可能向官府及公眾提出版權主張,這些作者及出版商就無法直接尋求權力機關的保護。因此,宋代營利出版商們尋求版權利益的保護實際上需依賴于政府對自身利益的關注。營利出版商在要求禁止他人翻版時所陳述的理由實際上是宋代版權法律制度欠缺的無奈之舉,而在宋代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出版商試圖為版權尋求私權的法律保護也是徒勞的。
二、宋代版權保護的啟示
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先生著文指出,盡管歷史上沒有制定出成文的版權保護法,我國以禁令形式保護印刷出版者(在個別場合也延及作者)的情況,自宋代開始在八百多年中始終沒有改變。宋代版權保護開創了我國版權保護的先河,出版商的努力反映了基于私人知識財產的版權觀念已經產生。宋代出版商請求官府嚴禁其他書商翻刻特定書籍的努力表明宋代產生了比較完整的版權保護意識與觀念,其主張擁有版權的依據與現代版權的構成要素有相似之處。盡管有的學者認為由于中國封建法制的滯后,作者、出版者關于“不許復版,翻印必究”的權利主張,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裝飾書籍牌記的空文。他們關于合理使用、巧合及剽竊的卓越見解,在缺乏著作權保護機制的條件下,只是一種沒有法律意義的道德文章。但是,宋代版權保護觀念的出現無疑早于西方上百年,這種嘗試在當時是非??少F的。正如有的學者認為,10世紀中葉到12世紀中葉,正是在中國大地上萌發版權觀念并逐步深化發展的過程,尤其是從《東都事略》的牌記到《方輿勝覽》的錄白,在版權觀念上出現了飛躍。宋代的版權保護給了我們許多的啟示:第一,注重對作者權益的保護,不僅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而且因作品可被商品化,同時也要保護作者的財產權利。只有切實地保護作者的各項權益才能真正地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這樣社會上才會出現各種優秀的作品;第二,擴大客體的保護范圍,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作品的形式會越來越多,應通過立法不斷增加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范圍;第三,不僅保護作者的版權,而且也要切實保護與版權有關的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者的合法權益。第四,嚴厲打擊盜版,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進一步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本文來源:法學評論;作者: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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