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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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人是指除訴訟參與人 ( 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 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陳述事實的單位或者個人。
1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 、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3 、查明到庭證人身份;
4 、法庭向證人交代權利義務;
5 、證人保證如實作證;
6 、證人陳述作證;
7 、交叉詢問質證;
8 、法庭補充詢問;
9 、證人退庭。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一方,以書面的形式,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至遲在證據交換時,向法庭提交申請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包括證人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擬出庭作證的主要問題。
合議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申請證人出庭一方提交的申請書及證人名單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不批準出庭的決定并對此決定負責。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均應以通知形式通知申請人。批準證人出庭的應以出庭通知的形式告知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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