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與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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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指公正、合理、正義,民法意義上的公平主要強調的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在相互關連的社會主體之間的合理分配或分擔。這種分配或分擔的結果與其付出相適應,并能夠為當事人和社會所認可。
民法上所說的公平主要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
一是當事人面臨平等的社會外部條件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即前提條件的公平;
二是社會對其所有成員都一視同仁,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從社會那里獲得同等的與其付出相對應的對待,即分配的公平;
三是在交換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做到基本對等和合理,即交換的公平;
四是當出現權利義務關系失衡時,法律應當依據正義原則和人類理性對這種失衡結果進行矯正,即矯正的公平。
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公平正義主要表現為一種法律思想或者法律價值的目標,它要求按照均衡平等的方式將社會精神財富在社會全體成員中公平的進行分配,通過這種均衡的方式,促進科學文化藝術的傳播和繁榮。合理使用制度的設定,目的在于協調創作者、使用者和傳播者之間的關系,使其趨于平衡,從根本上體現了公平正義這一民法基本原則,主要表現為:著作權的壟斷性是相對的、附條件的,在一定情況下受到限制。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但是它的獨占性較之有形財產權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受到限制的,這是由著作權的權源所決定的,任何作品的創作都依賴于對己有作品的借鑒,都是來源于對公有領域作品的利用。因此,從公平角度來講,法律所賦予這種由創作而產生的壟斷性的權利不是無限制的獨占,不能阻礙他人進行再創作。合理使用就是通過著作權人權利的一定讓渡,實現他人對智力成果的合理共享,以促進后人的創作活動。從另一個方面來講,使用者的使用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不能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自由是做法律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有這個權利”。同時這種自由也是附條件的,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負有不得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義務。合理使用在賦予使用者使用自由的同時,嚴格限定了作品使用的方式、范圍、數量,以防止在使用過程中過度損害創作者的利益,維護二者之間的利益均衡。(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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