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幾種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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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合理使用的法律屬性,其意義在于進一步明確合理使用制度在著作權法中的地位,分清使用者與創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關于合理使用的性質,法學界存在著一些不同的觀點。根據國內外著作權法學者對合理使用性質的不同見解和評述,吳漢東博士將合理使用的法律屬性歸納為以下三種類型:
(1)“權利限制”說。即將合理使用看作是對著作權的限制,這一觀點是從合理使用行為的對象主體而不是行為自身主體的角度來闡述的。該說認為著作權人對其獨創的作品享在專有權利,但這種權利不是絕對的,是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具有受到限制的相對專有性的特點。臺灣學者楊崇森先生持此觀點,他認為:“合理使用乃法律對著作權人權利最重要且應有得出廣泛的限制。”將合理使用理解為對著作權的一種限制,這是知識產權法學界的通說,而且得到許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的支持。
(2)“侵權阻卻”說。即認為合理使用是侵害著作權的違法阻卻事由。這一觀點首先假定合理使用是侵權行為,概因法律的規定,推定其違法性失效,因而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權論。已故我國著名知識產權學者鄭成思研究員持此觀點。他認為,合理使用“本來是版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被使用(未經許可或授權)而應屬于侵權行為,但由于法律在使用條件及(或)方式上劃了一個合理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日本學者勝本正幌也是這樣認為的,他在《權利的合理使用》一文中論述道:“權利的公平使用本應屬于不法行為,但由于其違法性失并行,因而成為非違法行為。阻卻違法性事由,由法律直接規定,諸如合理使用、無因管理、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道路通行權等,都屬于此類情形。”
(3)“使用者權”說。即認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一項權益。這一學說從合理使用關系的主體的角度出發,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為的觀點,將主體這種法定“利益”稱之為“特權”、“權利”。吳漢東博士是國內這一觀點的的主要代表人物,美國學者對此論述較多。
比較以上三種學說,“權利限制”說和“侵權阻卻”說認為合理使用只是著作權的例外,是對侵權指控的一種抗辯理由;而“使用者權利”說則認為合理使用并不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或者例外,而是作品使用者的一項獨立的權利。
筆者是贊同“權利限制”說和“侵權阻卻”說的。從權利人的角度講是一種權利限制,從使用者的角度講就是一種法定抗辯權,是對權利人指控侵權的一種抗辯。筆者同時認為合理使用也應當屬于劃分權利人權利范圍的一個邊界,只不過這種邊界是從反向界定的。(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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