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合理使用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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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即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不得超越正當范圍,損害其他主體為法律確認、保護的利益,否則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計劃、擾亂社會公德。”這一原則對民事權利的行使是否過界、濫用,發揮著客觀的評價和法律的矯正功能。民法上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對意思自治原則的限制。民法賦予了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的權利,民事主體可以自由創設其權利義務。同時又要對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限制其權利不得濫用,當事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尊重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如只講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就可以完全依其意志行使其權利,其結果是所有人都能依其意志行使權利,各行其是,民事主體的權利就會發生沖突,社會關系就無法調整,社會秩序必將混亂,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將遭到破壞,最終也會對行使權利的人造成損害。所以,法律設定了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對權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約束。
權利濫用的實質在于權利人以不公平、不適當的方式行使其權利,不適當地擴張了其所享有的權利。有的學者認為,構成權利濫用要有四個要素:主體是正在行使權利的權利人;客體是社會的、國家的、集體的或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主觀方面是權利人存有故意的心理狀態;客觀方面是有危害他人權利和利益后果的行為。著作權的權利濫用,主要相對于著作權的權利行使而言,是指著作權人在行使其權利時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或者正當的界限,導致對該權利的不正當的利用,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著作權合理使用是著作權限制制度的一種,其目的就是在于防止著作權人權利的濫用,損害他人的學習、欣賞、創作的自由,妨礙社會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合理使用制度在防止著作權人權利濫用的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創作自由。創作活動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礎之上,沒有前人作品的啟示和借鑒,創作就如無源之水,無土之木。對于他人作品的利用得益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它從法律上規定了著作權人放棄其享有的一部分權利,這不但使借鑒前人作品成為可能,而且使得創作的時間成本、物質成本大幅度降低,激勵了創作活動的發展。合理使用保障了社會公眾的受教育權。教育活動是一種傳播知識的行為,而著作權人對于其作品的傳播享有壟斷性的權利,社會公眾獲取知識的權利與著作權人控制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的權利必然會產生沖突,而合理使用則是化解這種沖突最有效的方式。世界各國立法通常都將為個人學習使用以及課堂教學使用列為合理使用的方式,其目的就在于鼓勵個人學習,發展教育事業,維護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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