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說明書的撰寫方式和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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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組成部分:
(一)技術領域:寫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
(二)背景技術: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用的背景技術;有可能的,并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
(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內容: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以及解決其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方案,并對照現有技術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圖說明:說明書有附圖的,對各幅附圖作簡略說明;
(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說明。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說明書應當按照上述方式和順序撰寫,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寫明標題,除非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用其他方式或者順序撰寫能夠節約說明書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夠準確理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應當用詞規范、語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發明專利申請包含一個或者多個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說明書應當包括符合規定的序列表。該序列表應作為說明書的一個單獨部分提交,與說明書連續編寫頁碼,并按照專利局的要求提交該序列表的計算機可讀形式的副本。
以下就上述方式和順序逐項詳細說明。(本文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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