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判定——秦某訴北京中農華軒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需判斷各構件之間的組裝關系后作出認定。該類產品由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其保護范圍。該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比對原則是將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的每一個單個構件分別進行比對。如果被訴侵權設計與其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除非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相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屬于微小變化。
[王嘉律師拙見:外觀設計組件產品侵權認定先要區分是否屬于組裝關系唯一的設計,對于組裝關系唯一的外觀設計,在判定時重點考慮組合后的形狀、圖案、色彩;不是必須對每一個單個構件分別進行比對,但是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的,則需要依據上述意見進行判定。也就是說組裝關系唯一相對而言并不難判定,組裝關系不唯一則判斷難度稍高。同時,進一步的,王嘉律師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新申請階段應當對組件產品的組裝關系有清晰認識,以確定是否需要作為組件進行申請。組裝關系唯一的,作為組件申請的價值較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才是真正的組件產品,也是外觀設計組件產品的精髓所在。]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杭知初字第120號(2014年5月8日)。
二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浙知終字第110號(2014年7月16日)。
【案情】
原告(系上訴人):秦某。
被告(系被上訴人):北京中農華軒生態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查理后查明:2012年7月31日,秦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名稱為“可移動組合式種植架”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3月27日,專利號為ZL201230355364.3,目前該專利有效。涉案專利組合狀態立體圖、使用狀態參考圖及其組件各視圖表現為:
涉案專利簡要說明稱,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2013年11月29日,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證員和一名公證處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在上海市盧灣公證處使用該處計算機,進行了系列操作。秦某為兩次公證支付公證費2000元。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向淘寶公司寄送律師函,要求淘寶公司移除相關產品鏈接。秦某認為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共同侵害了涉案專利權,遂于2013年1月9日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1.立即停止侵權,并刪除淘寶公司店鋪上所有相關宣傳頁面;2.連帶賠償損失1萬元;3.承擔訴訟費用與合理費用。
經一審庭審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表現為:
【審判】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訴侵權設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結合秦某、淘寶公司的庭審比對意見,原審法院認為,判斷外觀設計專利是否侵權的原則和觀察方式及標準是以整體綜合判斷,以是否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作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則,對所保護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視覺要部與被訴侵權設計進行比對。[王嘉律師拙見:本案發生在2014年,一審法院引入了消費者的誤認和混淆作為判定相同或近視的原則,本律師略有疑慮,外觀設計專利不同于商標侵權,引入混淆、誤認原則有點混亂,該原則本律師尚未有足夠論據定論,略表異議,擱置再定。]
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缺少了兩個組件,將被訴侵權產品各組件組合后與涉案專利整體形狀完全不同,雖然秦某主張“被訴侵權產品僅為一個單體,如果購買多個單體可以組合成涉案專利立體圖的樣子”,但并未舉證予以證明。且在被訴侵權產品缺少從產品外側觀察可視的組件1、2,組成被訴侵權產品外側壁的組件與涉案專利組件4圖案不同的情況下,被訴侵權產品整體形狀及各組件組合與涉案專利外觀具有明顯的不同,故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秦某要求中農華軒公司與淘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主張不成立。綜上,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判決:駁回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秦某負擔。宣判后,秦某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涉案專利名稱為“可移動組合式種植架”,其在簡要說明中記載“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因此,根據涉案專利文件記載的視圖和照片,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為立體圖和全部單個構件的各個視圖所確定的外觀設計。[王嘉律所拙見:專利法第59條第2款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雖然簡要說明只是解釋,但是可以看出來,這個解釋的作用也是很大的。簡要說明過多,則限制越多,反之則越少,限制多有利于專利無效階段權利的穩定性,同時帶來的是專利侵權訴訟過程中保護范圍的縮??;反之亦然。強烈建議申請人委托像資政知識產權這樣能夠從申請到維權完整實施的知識產權機構來代理案件的申請工作。]第二,涉案專利產品是由多個組件相結合而構成的產品,其每一單個構件必須與其他組件配合使用,并且有不同的組合方式,故涉案專利產品為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第三,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種植架,屬于相同產品。根據前述確定的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及比對原則,將被訴侵權產品各構件的設計與涉案專利各構件的視圖進行比對,存在以下區別:被訴侵權產品缺少與涉案專利構件1和構件2相對應的構件;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件4相對應的構件外側的花紋與涉案專利不同;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構件6相對應的構件缺少十字型凹槽;被訴侵權產品增加了涉案專利沒有的過濾網構件。秦某與淘寶公司對上述區別均無異議。對此,首先,被訴侵權設計缺少一般消費者可以從產品外側觀察可視的與涉案專利產品構件1和構件2相對應的構件的設計;其次,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構件4相對應的構件外側的花紋與涉案專利不同,與涉案專利構件6相對應的構件缺少十字型凹槽,整體視覺效果不相同也不近似。再次,涉案專利單個構件組合后的外觀設計整體應是由立體圖并結合使用狀態參考圖所體現的一種多層組合式種植架的整體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全部構件組合后為一單個種植框的外觀設計,兩者整體視覺效果明顯不同。因此,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秦某要求中農華軒公司、淘寶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秦某負擔。[王嘉律師拙見:浙江省高院的基本判案思路如下:第一,確定專利權保護的內容,是形狀、圖案,還是色彩,還是幾者的結合?第二,外觀設計組件產品應當優先確定組合關系是否唯一?第三,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是否屬于相同或相似領域?第四,對比分析,找出區別技術特征,并確定是否構成近似。]
【評析】
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成的一件產品,各個構件均服務于該產品的最終用途。在使用時,有些組件產品的各構件是組裝使用的,有些組件產品的各構件則相互分離。專利法中沒有對組件產品的侵權比對作出具體規定,在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中,組件產品的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往往存在爭議,尤其是對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而言,單個構件與組件整體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進行比對等問題成為專利侵權判定的難點。本案是一個典型的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本文就將結合這一案例探討對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如何進行侵權判定的問題。
一、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認定
根據構件的組裝關系,組件產品可以分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和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較為常見,如由車身、車輪、車燈等組成的汽車,對于該類組件產品,各構件之間只有一種組裝關系,只有按照固定的方式結合在一起,才能構成一件完整的產品。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多見于玩具,例如撲克牌和象棋棋子,這類產品各構件之間沒有組裝關系,可以隨意搭配使用。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各構件必須與其他構件配合使用,并且有不同的組合方式,較常見的例如拼圖或插接玩具。[王嘉律師拙見:這是一個很好的分類參考,究其根源來自《專利審查指南》有關組件的說明,值得所有同行學習借鑒。]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和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在認定時較為簡單,對于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認定則需要注意其與有多件產品的成套產品的區分。兩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前者雖然包含了多個構件,但只有一個產品,而后者的每個套件均是獨立的產品,即前者的各個構件不能如后者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同時,在2006年之后的《專利審查指南》中,要求在產品名稱和簡要說明中對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進行標注和說明,因此可以結合產品名稱與簡要說明來進行認定。但有時也會遇到沒有標注的情況,如本案中的涉案專利,產品名稱為“可移動組合式種植架”,簡要說明中也沒有寫明是否屬于組件產品抑或成套產品,這時就需要分析各構件之間的組裝關系。從本案涉案專利的各個構件的視圖分析,各構件需與其他構件配合使用,單個構件不能組裝成立體圖或使用狀態參考圖的產品,同時組裝成如立體圖或使用狀態參考圖所示的種植架所需的各個構件的數量是不同的,如組件3既可以用來連接組件4,也可以多個連接以增加組合架的高度,即各構件之間有不同的組裝關系,因此涉案專利為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
二、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
組件產品中,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應當以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而不保護具體構件的外觀設計;無組裝關系的組件產品,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其保護范圍,對此均無爭議。但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由于其各構件之間有多種組裝關系,專利權人不可能提交所有組裝之后的視圖確定其權利保護范圍,因此造成了在侵權判定時權利保護范圍的確定往往成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焦點,尤其是在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沒有體現在專利視圖中的情形之下。
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由于其每個構件需要相互搭配使用,且有不同的組裝方式,如插接玩具中不同數量的每一個構件相組合可以組成各種造型,一般消費者在購買這類產品的過程中,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因此對于該類產品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其保護范圍,這也是為什么這類產品在申請專利時均應當提交單個構件視圖作為基本視圖的原因。本案中,涉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保護范圍,應由所有7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
在確定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時,還要結合專利的設計要點。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其是專利中區別于現有設計即獨創性的文字描述,可以用來認定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的依據。在本案中,涉案專利的名稱為““可移動組合式種植架”,其在簡要說明中記載“本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照片為立體圖”,雖然涉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保護范圍由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分別確定,但是由于其區別于現有設計的最具創造性的部分在于其整體,因此整體也應予以一定的考慮。有觀點認為,既然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權利保護范圍是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因此完全不用考慮整體。筆者認為,該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還是應將“整體”作一適當考慮,特別是在設計要點就在于整體形狀的條件下,這也是設計要點在確定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中所發揮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對該類產品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的認定應是抽象意義上的整體,其是所有單個構件外觀設計的總和,并體現在所有單個構件組裝后的所有組裝關系。[王嘉律師拙見:這個很大程度上律師應當跟隨法官的思路走,很難說誰更有道理,其實都有一定道理。本文作者給出的應當是一種折衷說,也是在沒有充分論證情形下的對各方觀點的一種妥協。]
三、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
在確定了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之后,首先應將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由于權利保護范圍為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因此比對原則是應將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的每一個單個構件分別進行比對。如果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均相同或者近似,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相同或者近似,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成立。如果被訴侵權設計缺少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或者與其不相同也不近似的,則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與涉案專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應當認定被訴侵權設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除非該部分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相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屬于微小變化。
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為一種植框,與涉案專利是相同產品,可以進行比對。將被訴侵權產品設計與涉案專利相比對,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缺少了涉案專利的構件1與構件2,涉案專利構件4、構件6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構件不相同也不近似。這時需要考慮,這些缺少或不相同也不近似的構件對于全部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整體而言是否屬于微小變化,對“微小變化”的理解應該從設計要點出發,比對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是否是在設計要點之外的一些細微的變化,運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法,并運用一般消費者的角度來進行認定。在本案中,設計要點已經指明在于整體形狀,因此在侵權比對中就要將上述缺少的組件從整體上與涉案專利單個外觀設計構成的整體進行比對。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實際上是將所有單個構件組裝后的一個單體的種植框,其整體與設計要點所展示的立體圖體現的組合式種植架是不同的,缺少的構件與單個構件外觀設計的整體而言也不屬于微小變化,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設計沒有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侵權不成立。(本文來源: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權判定;作者:陳為;單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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