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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要素
設計要素,即:常說的外觀三要素,是指形狀、圖案以及色彩。
形狀的判斷最為簡單,即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外形,可以是圓形和三角形、四邊形等等;
圖案的判斷要跟進題材、構圖方法、表現方式及設計紋樣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色彩的判斷要根據顏色的色相、純度和明度三個屬性以及兩種以上顏色的組合、搭配進行綜合判斷。
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特征與設計要點
設計特征,即:設計要素或者其結合。包括現有設計特征和區別設計特征。
現有設計特征,是指現有設計的部分設計要素或者其結合,如現有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結合,或者現有設計的某組成部分的設計,如整體外觀設計產品中的零部件的設計。
區別設計特征,又稱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
現有設計與慣常設計的區別
現有設計,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慣常設計,現有設計中一般消費者所熟知的、只要提到產品名稱就能想到的相應設計。例如,提到包裝盒就能想到其有長方體、正方體形狀的設計。
常見設計,大量現有設計出現的相關設計,但是尚且未達到慣常設計高度的設計特征。王嘉律師在此補充一下,這是一個不被官方認可但卻大量被使用的詞,目前現在對該詞還沒有定論。
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
涉案專利,本案爭訟的外觀設計專利,在訴訟過程中用以主張權利的外觀設計專利,在無效階段系被請求宣告無效的外觀設計專利。
對比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的判斷客體簡稱對比設計。其中,判斷客體指在對外觀設計專利進行審查時,將進行比較的對象稱為判斷客體。王嘉律師的庭審經驗得出,無論法院還是復審委都不用對比設計一詞,主要還是習慣用“證據”。該詞主要存在于專利局審查階段,出現最多的就是專利權評價評價中。
外觀設計專利類型:共6種分列如下:
(1)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
單純形狀的外觀設計是指無圖案且未請求保護色彩的產品的形狀設計。
(2)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
單純圖案的外觀設計是指未請求保護色彩并且不限定邊界的平面產品的圖案設計。
(3)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
形狀和圖案結合的外觀設計是指未請求保護色彩的產品的形狀和圖案設計。
(4)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形狀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是指請求保護色彩的無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設計。
(5)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是指請求保護色彩的并且不限定邊界的平面產品的圖案和色彩設計。
(6)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
形狀、圖案和色彩結合的外觀設計是指請求保護色彩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設計。
設計理念、設計手法、常用設計手法
設計理念,是設計師在空間作品構思過程中所確立的主導思想,它賦予作品文化內涵和風格特點。好的設計理念不僅是設計的精髓所在,而且能令作品具有個性化、專業化和與眾不同的效果。王嘉律師根據實際經驗得出,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的設計理念不同,往往不會認定相同或近似。該點有點類似于單一性問題,值得后期撰文進一步探討。
設計手法:首先,法院和復審委并不在意設計手法。第二,設計手法太多,分門別類缺少統一規范,像:平面設計手法,室內設計手法,其中由包括:借景、分色、同質變異、以小見大、合理夸張等等等等,太多了。最后,再強調一下,法院和復審委不看設計手法,只看常用的設計手法。
常用設計手法,包括轉用和組合。其中,轉用限于現有設計的轉用,不能是設計特征的轉用;組合可以是現有設計及其特征的組合,組合包括拼合、替換等類型。王嘉律師跟進實際經驗告訴大家,實際上組合的類型往往僅認可拼合和替換,其他組合都是不被允許的。
外觀設計的相同與實質相同
外觀設計相同,是指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是相同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并且涉案專利的全部外觀設計要素與對比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相同。
外觀設計實質相同,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判斷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的產品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五種情形:
(1) 其區別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覺到的局部的細微差異,例如,百葉窗的外觀設計僅有具體葉片數不同;
(2) 其區別在于使用時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證據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設計對于一般消費者能夠產生引人矚目的視覺效果的情況除外;
(3) 其區別在于將某一設計要素整體置換為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相應設計要素,例如,將帶有圖案和色彩的餅干桶的形狀由正方體置換為長方體;
(4) 其區別在于將對比設計作為設計單元按照該種類產品的常規排列方式作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排列的數量作增減變化,例如,將影院座椅成排重復排列或者將其成排座椅的數量作增減;
(5) 其區別在于互為鏡像對稱。
外觀專利判斷的原則
單獨對比原則,用一項對比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單獨對比,而不能將兩項或者兩項以上對比設計結合起來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但是,套件、組件、相似設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直接觀察原則,通過視覺進行直接觀察,不能借助放大鏡、顯微鏡、化學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進行比較。
侵權判定原則,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最早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判斷原則是“整體觀察、要部比較、綜合判斷”,后來因為要部理解不當及過分強調局部而忽視整體,將判斷原則中的“要部比較”刪除。
關于判斷主體
判斷主體,即:一般消費者,以涉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此與商標的判斷主體基本一致,都是一般消費者。但有別于實用新型和發明的判斷主體,即:本領域的技術人員。
王嘉律師認為,本質上來說外觀設計與專利并不屬于同一概念,或者是否屬于同一概念還有爭議,因為他們面向的主體存在極大差異,部分國家習慣將外觀設計單獨立法保護,如:日本和歐盟。 尤其是歐盟,歐盟的EUIPO負責商標和外觀設計,而EPO則只負責專利申請。
王嘉律師認為其他重要的外觀設計概念還有:
透明材料,對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產品而言,通過人的視覺能觀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內的形狀、圖案和色彩,應當視為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獨特的視覺效果,是指涉案專利相對于現有設計產生了預料不到的視覺效果。在組合后的外觀設計中,如果各項現有設計或者設計特征在視覺效果上并未產生呼應關系,而是各自獨立存在、簡單疊加,通常不會形成獨特視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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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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