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專利維權|版權保護|浙江杭州知識產權訴訟律師
本人王嘉律師接受了深圳兩家公司(被告)的委托,案號:(2018)粵03民初257號,針對于李**、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提出抗辯。本案原告起訴金額近60萬元,主要抗辯思路為合法來源抗辯,法律依據為《專利法》第七十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一、合法來源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涉及產品的生產。
針對問題一:合法來源是否成立
1、委托人的經營范圍不含制造、銷售、許諾銷售電機內容。
王嘉律師認為通過上述涉案企業的工商注冊信息可知,原告**科技與委托人的第三方供貨商:**電機、**電機和**泵閥其經營范圍都明確包括氣泵或者電機的生產與銷售,而委托人的經營范圍并不涉及氣泵或電機的生產銷售;同時由于生產機電產品工序復雜,需要專業設備投入及環境評估,委托人也不具備生產電機產品的資源與能力。
委托人的本屬電子商務企業,只能進行產品的簡單組裝,其產品面向的是終端消費者,而不是其他生產制造商。通過原告證據公證書中對原告店鋪的截圖也可知其店鋪產品均為成品,而非半成品。
2、委托人配件系從第三方合法購買得到
委托人的配件(被控侵權產品)的供貨商分別為:**機電、**機電和**泵閥。其中,**機電和**機電供貨時間為2016年12月到2017年8月,此后,由**泵閥供貨。
(1)委托人的供貨商均具備合法的生產經營資質
無論是早先的**機電和**機電,還是后期的**泵閥,其企業的經營信息均包括:電機、微型氣泵的生產銷售,系合法合規的供貨商。截至庭審當天,**機電與**機電網上依舊有公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
(2)委托人向供貨商支付了合理對價
以“微型氣泵(370)”作為關鍵詞在阿里巴巴平臺進行搜索可知,微型氣泵(370)庭審期間的平均售價為5-7元,且賣家極多。
通過委托人與**機電和**機電的付款單、對賬表、送貨單、入庫單、收款帳號可知,委托人的確向其購買了電機產品或氣泵產品,對價為6.5-7元每件。需要說明的是,之所以委托人購買價格高于現如今的網上銷售價格是因為時間點不同,產品剛剛出現的時候價格會相對較高一些。
通過委托人與**泵閥的采購協議及附件可知,委托人的確向其購買了電機產品或氣泵產品,對價為4.5元每件。這也是委托人之所以在2017年8月以后未讓**機電、**機電繼續供貨的原因。
王嘉律師認為,無論早期以6.5-7元的價格購買被控侵權產品,還是后期與其他供貨商合作以4.5元作為供貨價格,委托人的行為完全具備合理性,真實性較高。
(3)委托人對涉案專利不知情,無侵權故意
王嘉律師認為以下幾點可以明確委托人確實不存在主觀侵權故意:
第一,微型氣泵早已在網上大量銷售,委托人無法知曉涉及專利問題的事實。
第二,微型氣泵所涉及的實用新型專利非常多,委托人并非本領域專家,在購買時無法通過外觀一眼察覺該專利會侵害第三方專利權,因此,屬于無法預估的侵權風險。
第三,委托人的微型氣泵采購成本在一個非常合理的價格區間內,參考當時的市場價格(含:零售價格、批發價格)可以肯定,供貨商與委托人之間不存在利益輸送關系。
(4)王嘉律師認為供貨商不可能協助偽造供貨單據
首先,付款單、對賬表、送貨單、入庫單、收款帳號、付款記錄均有原件佐證,且上面蓋有供貨商的紅色章戳,付款記錄蓋有銀行紅色章戳,因此真實性較高。
其次,供貨商中的**機電和**機電已經與原告存在訴訟案件,且也有貴院審理,因此,上述供貨商知曉事情的嚴重性,當然也就不會將不利情形都包攬到其自身名下。其如果協助委托人偽造出庫單,無疑增加了自身責任,這在邏輯上行不通的。
最后,王嘉律師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合理來源。
王嘉律師認為,委托人確實在其產品中使用了被控侵權產品作為其產品配件,涉嫌侵害原告專利權,但是其產品確實是合法購買得到,原告應當追究生產商的責任,委托人也承諾停止侵權,采購不侵害原告權利的產品作為配件繼續生產使用。而事實上,委托人也是這樣做的。故而,委托人符合《專利法》第70條的規定。
針對問題二:委托人是否涉及產品的生產
首先,生產制造行為不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具體分析參見:《專利侵權主張合法來源抗辯注意點》。所以本案中是否構成生產制造是認定后一個問題“合法來源”是否成立的關鍵因素。
王嘉律師認為委托人并未生產制造涉案專利產品行為,委托人僅僅只是使用了涉案專利產品作為配件制造其他產品。王嘉律師認為《專利法》所調整的生產制造行為是指生產制造涉案專利產品,而非以涉案專利產品作為配件生產其他產品。
第二,通過上述涉案企業的工商注冊信息可知,原告**科技與被告的第三方供貨商:**電機、**電機和**泵閥其經營范圍都明確包括氣泵或者電機的生產與銷售,而委托人的經營范圍并不涉及氣泵或電機的生產銷售;同時由于生產機電產品工序復雜,需要專業設備投入及環境評估,委托人也不具備生產電機產品的資源與能力。
委托人的本屬電子商務企業,只能進行產品的簡單組裝,其產品面向的是終端消費者,而不是其他生產制造商。通過原告證據公證書中對原告店鋪的截圖也可知其店鋪產品均為成品,而非半成品。
考慮到委托人在收到原告的起訴材料,已經明確停止采購相關供貨商(**電機、**電機)的電機產品。且**電機、**電機與原告已存在訴訟案件,原告對**電機、**電機制造、銷售涉案專利產品是非常清楚的。
最終,法院在評判案件時對王嘉律師的生產制造行為界定的觀點予以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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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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