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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注意:本文中的上訴狀只是王嘉律師在處理案件中找出的一個案例的改寫,由于個案有個案的特殊性,不管是當事人還是代理律師,切忌盲目照搬照抄,不然全文只會變成四不像。一份好的上訴狀會增加上訴人二審改判的幾率,完全沒思想的上訴狀法官是天然反感的,因為看了你寫的東西不知道你在說什么。你換位思考,換自己人看都看不懂,你指望法官看懂?你的文字連你自己都會反感,又怎么可能會有好的收效。特別是現在二審很多都是書審的情況,一份好的上訴狀,可能會讓你得到主審法官更多的關注,這樣就避免你的案子直接“駁維”,即: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以下是正文:
民事上訴狀(注釋:標題就是“民事上訴狀”,專利案件的也是直接寫這個標題,沒有特殊化)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兼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xx。
法定代表人:xx,該公司經理兼執行董事。(注釋:寫明上訴人主體的身份信息,跟普通民事案件也是一樣的。)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xxxx省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省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浙xx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查清事實,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請求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全部費用。(注釋:寫明你的上訴請求,一般都是要求改判,不然就沒有必要上訴了。但是有的是對案件是否侵權認定有爭議,有的僅僅是對判決金額有爭議,這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寫。)
上訴理由:(注釋:這里主要寫為什么你認為這個判決是錯誤的,需要寫明一審法院判決書錯在第幾頁第幾段第幾行,千萬不能籠統的說整個判決書都是錯誤的。因為判決書并不全部都是法院的觀點,所以需要上訴人或者代理律師認真、仔細地閱讀一審判決書,以及相關的案件材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經xxxx省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事實認定存在明顯錯誤,依法應予撤銷,由貴院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被上訴人惡意解讀《外觀涉及無效決定》,有意誤導一審法院(注釋:解釋為什么一審法院會作出上訴人認為是錯誤的判決的原因,潛臺詞是法官肯定是沒問題的,只是不小心被一審律師忽悠了。不過話反過來說,一審階段上訴人表現可能就有問題了,畢竟二審改判難度還是很大的。所以抓住一審,比去爭取二審改判理智的多。)
該觀點明顯對無效決定的觀點進行了惡意解讀。
首先,無效決定書的決定依據是:
請求人主張用于對比的現有設計證據中僅文字記載了衣架本體可以為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其舉證多份專利文獻所顯示的現有設計用于說明“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屬于一提到名稱就能想到的設計,但是所提供的現有設計中對于同樣的文字描述“方形或者正方形螺旋”所呈現的外觀卻充滿變化,因此根據現有設計證據公開的附圖結合文字記載和本領域人員的常識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確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體外觀,因此不能用于對比判斷。
可見,無效決定的核心要義是本段的最后一句:因此根據現有設計證據公開的附圖結合文字記載和本領域人員的常識性了解,并不能唯一確定方形或正方形螺旋的具體外觀,因此不能用于對比判斷。即:文字描述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因此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而,被上訴人在判決書第3頁第1段第5行卻修改為:
“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告外觀設計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設計細節,即方形螺旋的設計是公開設計,因此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螺旋性形狀不應當成為設計保護的一個顯著特點”。
這顯然是在誤導一審法院,專利無效決定從未有此表述。
其次,進一步參閱無效決定正文部分,第9頁第1段:合議組認為:首先,基于單獨對比的判斷,證據1的附圖3并未直接公開“正方形螺旋本體衣架”的外觀視圖,以及具體的螺旋方式,而僅根據權利要求2中的文字記載“螺旋本體(1)形狀為正方形螺旋”也不能毫無疑義地確定衣架螺旋本體的具體呈現形式,包括:螺旋本體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設計細節。
進一步參閱無效決定第9頁第2段:即使認為請求人證據1權利要求2中另有關于螺旋本體為正方形螺旋的文字加載,其同樣存在未公開具體正方形螺旋形式的問題。
因此無效決定的正確理解應當是:1、涉案專利的整體樣式并未公開,尤其是正方形螺旋結構。2、僅憑文字描述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組合對比。
最后,根據涉案專利無效決定可知,涉案專利的方形螺旋結構并未被現有設計公開,進一步地,復審委認為“正方形螺旋結構”具體呈現形式包括:螺旋本體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設計細節。但是并不意味著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等。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明知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方形螺旋結構,但是卻有意曲解無效決定,對無效決定斷章取義,歸納為: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原告外觀設計的有效是基于螺旋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等設計細節,即方形螺旋的設計是公開設計,因此本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螺旋性形狀不應當成為設計保護的一個顯著特點。上述觀點與事實不符,且情節惡劣。
二、懇請二審法院客觀認定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注釋:針對外觀設計的上訴,一般都要去分析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也就是外觀創新貢獻點,這是基于“權利與貢獻相對等”的樸素哲理,這個說法是王嘉律師的個人觀點,即:你貢獻大,保護就多,貢獻小,保護??;付出和回報成正比。所以,創新貢獻度是框定一個外觀專利保護范圍的核心要素。)
根據外觀設計的單獨對比原則,結合被上訴人在無效決定中提供的證據可知,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1:設計要點在于掛鉤、正方形螺旋結構,及其結合方式。
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2:設計要點在于正方形螺旋結構,且螺旋結構是一個平面,而非下掛。
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3:設計要點在于掛鉤、正方形螺旋結構,及其結合方式。
涉案專利相對于證據4: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差異。
被上訴人認為證據5可以認定正方形螺旋是慣常設計,復審委不認可其觀點,并簡述了其理由,即:方形螺旋/矩形螺旋是一個相對概括的文字描述,并非直接對應某一具體的設計特征,請求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說明涉案專利的具體形式是一般消費者熟知的產品形式。且專利文獻也通常無法說明常用詞對于相應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所能夠知曉的具體形式。
另外,代理人認為證據5與涉案專利相比,二者在功能用途上明顯不同,證據5的功能是延時去包,避免被歹徒搶劫,而涉案專利是為了晾曬衣物,因此,二者不屬于同類產品。本領域的消費者也沒有將掛鉤與方形螺旋本體進行組合的技術啟示。
由此,可知涉案專利結合現有設計的證據看來,設計要點為整體性差異,而非細節差異。
三、一審判決在被上訴人的誤導下,過分關注細節,導致綜合判斷錯誤(注釋:在上面兩點解決之后,然后再去展開一審判決錯在哪里,為什么錯?尤其是前面已經寫明了,這個錯主要是法官你被誤導了,然后又解釋了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哪里。需要有鋪有墊才可能有好的效果,即:一方面給好了臺階,另一方面擺事實講道理,據理力爭。)
判決書第8頁第1段第5行:
經庭審比對,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兩者在衣架螺旋本體的具體呈現形式,包括螺旋本體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數、具體走向、最外圈長短等設計細節均有所區別,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授權外觀設計掛鉤及其連接處亦存在不同。上述認定存在明顯錯誤。
第一,一審法院所引用的“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數、具體走向、最外圈長短”均來自無效決定中。但是,上述內容只是復審委為了闡明核心觀點:文字描述無法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并不意味著: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于這些細節。相反,復審委其實之所以這樣闡述,其內在意思就是認可涉案專利的整體具備創新性,而“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數、具體走向、最外圈長短”只是用來論證整體是有創新性的。但是,反推并不成立。
第二,從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觀念出發:
首先,從具體呈現形式看,二者都是平面螺旋狀,且整體為方形,中心處垂直設置掛鉤。因此二者是近似的。
其次,關于疏密程度、方形倒角的曲率、螺旋圈數、具體走向、最外圈長短,代理人做如下分析:
疏密程度:二者極為接近。雖然不是一模一樣,但是本領域的一般消費者根本無法察覺這種細微差異。
方形倒角的曲率:二者最終都是90度角折彎。因而整體二者是一致的,而曲率這種細微才差異不會被一般消費者察覺,同時一般消費者也不會刻意去考慮這方面的因素。
螺旋圈數:涉案專利的螺旋圈數是大于2圈少于3圈,被控侵權產品的螺旋圈數也是大于2圈少于3圈
具體走向:具體走向其實是跟隨產品掛鉤安裝的方形而定的,涉案專利名稱“可拆卸折疊”即標明了涉案專利是可以選擇安裝面的。當安裝面反過來,其具體走向就是一致的。一審法院認定具體走向相反,明顯沒有理解涉案專利、被控侵權產品的基本結構。
最外圈長短:這明顯屬于細微差異。另外,如果適當加長就不侵權,明顯是違背專利法的初衷的,那改成不侵權也太容易了。所有的專利我加點東西,都不侵權了。這里面涉及的理念就是“外觀設計中添附的認定”,代理人認為將適當延長的部分認定為添附也是完全成立的,因此,以最外圈長短來判定是否對整體產生影響,是不對的。
掛鉤連接處:從整體看,掛鉤最終垂直連接于方形平面,二者并沒實質性差異。而至于具體的連接結構也不屬于外觀設計專利考慮的問題。
最后,上述所有細節組合在一起并未產生意料不到的效果,因此本質上就屬于簡單修改,所謂的差異也是細微差異,二者在整體性上明顯構成相似。
綜上,一審法院在認定二者是否近似的過程中,脫離了整體,過分關注于細節。世界上不可能有兩篇一模一樣的葉子,如果把細節都認定為二者構成實質性差異,那么外觀設計的侵權判定將會變得更加無章可循。
我國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從“整體觀察、要部比較、綜合判斷”修改為“整體觀察、綜合判斷”,其有意刪除了“要部比較”的立法初衷就在于不要過分關注細節,而忽略整體。
(注釋:最后就是一個通用的收尾用語。這樣一個比較詳細的上訴狀就寫好了。)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事實認定存在明顯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糾正一審錯誤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及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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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嘉,資政知識產權首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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