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者權利說”不能從根本上表明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
五洲商務網
根據該學說,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項權利,是一種合法的行為,由此在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就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關系,但這種法律關系中卻存在著無法解決的矛盾。
在考察合理使用權利義務關系時,我們必須從權利義務的主體和內容兩方面出發。在合理使用關系中,使用者是權利人,而著作權人是義務人。作為民法的一個基本規則,同一客體的權利主體應當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可以是不特定的。而在合理使用關系中,我們會發現一種奇特的現象,即一個特定的義務主體面對眾多的不特定的權利主體。
作品的著作權人總是特定的,而作品的潛在的使用者卻是不特定的,除了著作權人之外的任何其它人都可以成為作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說,對同一客體存在著事實上無法統計的各自獨立的權利,而這些權利的義務主體卻是同一個人。
試想,果真要著作權人面對如此眾多的隨時可能出現的權利主體,相信,他最初的選擇恐怕只有一個,即不創作任何作品。以避免這多如牛毛的義務??梢钥闯?,合理使用作為使用者的一種權利,無論從合理使用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以及從合理使用法律關系的內容看,在民法理論上都很難自圓其說。
筆者認為,著作權合理使用并不是使用者的一項民事權利,而是對著作權人主張著作權的一種限制。當使用者實施了屬于合理使用的行為時,他不構成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侵犯。使用者也不可能向著作權人提出什么主張,只是著作權人指控使用者侵權時,使用者可以將其使用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作為一種抗辯理由。換個角度來理解就是合理使用從反向界定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范圍和邊界。(本文來源:互聯網;作者:于玉)
- 最近發表
- 知識產權導航
- 知識產權匯編
- 搜索
- 知識產權交易
- 涉外知識產權